□冀名峰 李琳
两年前,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就农业生产性服务工作作出部署的文件。目的是加快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积极引导小农户通过生产托管来接受社会化服务,走服务规模经营的路径,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今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再次强调了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性。
本文围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阐述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本质上,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相对于小农户经营提出的一个概念,凡是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都属于社会化服务范围。因此,社会化服务和小农户家庭经营在生产分工上是一个相互补充的关系。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成部分。《指导意见》是这样定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通俗点讲,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直接替农民干活或帮农民干活的那部分社会化服务。
为什么要单独提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这个概念?这是由这个时代决定的。目前,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方向就是替农民种好地,或帮助农民种好地。
农业生产性服务包括什么内容?《指导意见》阐述了农业生产性服务需要积极拓展的7个领域,意思是这些领域是生产服务业的短板,需要加快发展。这7个领域包括:农业市场信息服务,围绕农户生产经营决策需要,提供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国内外市场供求形势、市场运行风险等信息服务;农资供应服务,包括提供集中育秧(苗)、供种、用种技术,兽药、农药和肥料集中配送等;农业绿色生产技术服务,包括深翻深松、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喷灌、滴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服务,专业化动物疫病防治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服务,包括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地膜回收、秸秆收储运、循环利用;农机作业及维修服务,指在粮棉油糖作物、特色作物、养殖业领域,开展耕种防收、产地烘干等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包括农产品加工储藏、烘干、保鲜、清选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一条龙”服务;农产品营销服务,包括农产品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信息服务、标准化交易、电子结算、检验检测等物流服务,以及产销对接、农产品电子商务、质量安全追溯等服务。
第二个问题: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解决什么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构建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家庭经营在实践中有两种形态,即小农户和家庭农场;合作和联合主要是合作社,发挥纽带作用;社会化服务则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新型经营主体是相对于小农户而言,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不论是小农户或是新型经营主体都面临一些困难,解决这些困难,要靠发展社会化服务,特别是农业生产性服务,这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必走之路。
(一)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困难。
以小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面,这是我们农业现代化发展必须面对的基本现实。
必须看到,小农户在发展现代农业中面临着很多困难:一是小农户不具有市场优势,存在对接大市场的困难。小农户在市场信息、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处于弱势,农业生产容易出现“大小年”现象,每次波动,农户损失都很大。二是小农户不具有技术优势,先进生产技术应用不足。三是小农户不具备资金优势,农业投入能力不足。四是小农户不具有规模经营优势,而规模经营是农业取得效益的主要方式。五是小农户种地热情和经营农业的热情减退。小农户生产和经营面临这些困境,最终形成了“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困局。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困难。
那么,把小农户的土地流转过来,交给新型经营主体,搞规模经营怎么样呢?应当说,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农户在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的劣势,但通过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也面临着不少困难。
一是土地流转成本高。二是流转期限不稳定。政策上,不鼓励工商资本大规模长期租用农户的土地。同时,流转土地还受到土地承包期的限制。在实践中,农业经营收入虽然在农户收入中比重在下降,但农民群众依然十分看重自己的承包权利。
实践证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就能够成功破解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境。因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了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现代农业要素,是高度市场化的社会化大生产,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分工协作的深化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帮助农户种地,就能够克服小农户在对接市场、技术应用、资金投入、规模经营的劣势。通过服务规模经营模式,完全可以在不流转农户土地、避免增加流转费制度成本的情况下,取得农业规模经营的收益。
因此,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新时代发展我国现代农业的主力军和巨大潜力所在。
第三个问题: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如何对接小农户?
服务主体服务农户的方式就是对接农户的方式。服务方式有很多种,哪一种最重要呢?我们认为,哪种服务方式能够更好地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这个时代的主要问题,哪一种服务方式就是最具有时代意义的服务方式,就是政策上应当鼓励和支持的服务方式。
下地替农民干活,就是最具有时代意义的服务小农户的方式。这在理论上和政策上有一个名词,叫作农业生产托管。
所谓农业生产托管,就是农户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一个或几个或全部农业生产环节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的经营方式。《指导意见》将农业生产托管定位为社会化服务的主推方式。将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托管定义为服务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在当前,抓农业生产托管,就是抓服务规模经营;抓农业生产托管,就是推动农业生产服务业下地替农民干活,这是这个时代社会化服务组织最重要的任务。
农业生产托管并不是新事物,在实践中早已广泛开展。比如山东的土地托管、江苏的联耕联种、湖北的代耕代种、四川的共营制等等。这些模式本质上都是生产托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农业生产托管面积为13.57亿亩次,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计算的托管面积为3.59亿亩,比上年增加50%。其中,耕、种、防、收四环节托管面积分别为4.0亿亩次、3.2亿亩次、2.6亿亩次和3.8亿亩次。
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效益是挺不错的。根据对辽宁、江苏、浙江、山东4省共23个服务组织的39个案例的分析,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全程生产服务,每年每亩实现节本增收485.3元,户均节本增收2911.8元。根据我们在一些平原农区调研的情况,大体上农户自己耕种与托管给社会化服务组织,总体费用节约20%-40%,有的甚至更高。费用节省、效益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资料大规模采购导致价格下降、机械费比人工费大幅度降低、作业效率和质量大幅度提高、收获损失减少等等。这是农业生产托管能够加快发展的动力所在。
农业生产托管确实起到了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作用,农业生产效率提高了,同时也巩固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
现实中,很多农业服务公司,特别是工商资本下乡,不知如何与农户对接,不善于和农民打交道。因为大规模服务需要集中连片,不集中连片就没有服务效益。笔者的建议是,这些公司要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这个中间环节去实现与农户对接,具体说,就是采用“农业服务公司+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农户”的方式来实现农业生产托管落地。我们应当认识到,将农户组织起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商业关系可以完成的,这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要发挥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民方面的优势。
第四个问题:怎样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指导意见》对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原则、目标、支持政策进行了全面阐述。但从这两年的实践看,发展原则落实得不到位,有些同志习惯性地虚看发展原则,认为是一些大而化之的套话,其实不是,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来说,这几条原则十分重要,贯彻不到位,就会跑偏。(一)坚持市场为导向。我们认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一个战略性大产业,是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力军,必须坚持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这个原则。没有一个战略性大产业是靠政府财政购买服务形成的。这里要严格界定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公益性服务要由政府埋单,比如公益性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检测、动植物疫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经营性服务要靠市场来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主要指的是经营性服务。
这在文件里讲得很清楚:“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要着眼满足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需要,立足服务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机构的引领带动作用,重点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
这个定位准确之后,政府的支持政策也就能够准确定位了。落实这个原则,最重要的是要注意政府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不能干扰市场运行机制。
以农业生产托管补贴政策为例,如果我们定位是由市场推动为主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那补贴比例就不能高了。补贴高了就会大幅度改变服务主体财务核算的成本收益,一旦财政补贴不可持续,那这个产业就有垮掉的危险。而且,补贴比例高了,补贴又不是普惠,有的服务主体能拿到,有的拿不到,会造成不公平竞争。再比如,是补贴农户还是补贴服务主体这个问题,笔者倾向于补贴服务主体。从个人愿望出发,我们都喜欢把钱补给农民,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但从产业发展的角度,补贴服务主体效率更高。我们看一看工业领域新兴产业的补贴,大部分都是补贴生产主体,没有补贴消费者,目的是为了让这个产业发展壮大。产业发展壮大了,消费者自然会分享到低价优质服务。同样,如果生产性服务业壮大了,竞争充分了,农户自然会分享到低价优质服务。
目前,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补贴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同时,要求地方摊薄使用补贴资金,就是为了尽量减少补贴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减少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扰和扭曲。
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我国的发展是很不充分的,所以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现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就是一个严重供给不足的短板,应当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
(二)坚持服务农业农民的原则。这条原则指的是我们要重点解决农业生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服务问题。要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按照补齐现代农业建设短板和农民群众的欢迎程度,确定重点发展的农业生产服务业领域。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在实施农业生产托管补贴项目时,要求各地将补贴集中在当地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和短板上。
提出这个原则,还有一个意思,就是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目的是为了农民,不是为了老板。是要解决中国农业的问题,而不是为了让老板发财。当然,老板也得发财,不发财,服务业也发展不起来。
(三)坚持创新发展的原则。主要是指各地应针对不同产业、不同环节、不同主体的特点,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发展方式,实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服务内容创新。
比如山东的金丰公社整合了拜耳、先锋等农资资源,整合极飞农业、高科新农等农机资源,整合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渠道资源,成立研究院培养专业农艺人才,壮大了全产业链服务农户的能力。比如,山东淄博和山西等地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村集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小农户土地集中连片,统一委托给服务组织完成作业的模式。这些都属于创新发展。
(四)注重服务质量的原则。这既是对生产性服务业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就政府而言,就是要加强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监管,这是保护小农户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服务标准建设。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服务组织、行业协会、标准协会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二是加强服务组织动态监测,支持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推动服务组织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是加强服务价格指导,坚持服务价格由市场确定原则,同时加强价格引导和监督。四是加强服务合同监管,加快制定标准格式合同,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农户利益。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据《农村工作通讯》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