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要闻

国内首部地方性美丽乡村建设法规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施行

  □本报记者 李曜清
  本报讯 国内首部地方性美丽乡村建设法规——《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下称《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两山”理念诞生地和“中国美丽乡村”发源地,湖州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规范引领,也为全省乃至全国各地的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更多“湖州经验”。
  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条例》,共分7章53条,对美丽乡村建设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规划和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提升、产业发展促进、保障和引导、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把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产业发展促进作为立法重点,既对保护绿水青山作了保障性规定,又对加快美丽乡村由建设向经营跨越作出引领性规定,必将有力推动美丽乡村提档升级。《条例》指出,美丽乡村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对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村庄道路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污水处理、公厕建设改造,农业绿色发展、企业转型升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村“三资”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未按要求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未定期对管线进行清(整)理,影响村容村貌,以及公职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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