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浙江畜牧兽医

衢州市柯城区江某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18年 2月 11日,柯城区农业局接12345市长信箱转办的信访件,有群众反映航埠镇三十六亩村江某明家经常在凌晨3点左右屠宰生猪,严重污染周边环镜。2月12日凌晨3点,区农业局组织航埠镇政府、航埠派出所三部门联合对江某明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江某明正在私宰生猪,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当天凌晨屠宰生猪4头,销售价为猪肉12元一斤,猪头6元一斤,板油4元一斤,屠宰现场共有未经检疫猪肉331.5公斤,猪头28公斤,板油21.5公斤,涉案货值共计8464元。调查中还发现,案发前二天江某明在家屠宰生猪3头,并已出售,货值4400元。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对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进行了查扣,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区农业农村局(原区农业局)集体讨论,对当事人江某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作出了以下处罚:1.没收381公斤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2.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3.罚款人民币38592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江某明一开始采取种种理由搪塞区农业局执法人员,后又拒不缴纳罚没款。2018年11月,区农业局按照程序,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25日凌晨,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江某明依法实施司法拘留。2019年1月29日,当事人江某明家人交清罚没款。
  该案件是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典型案件,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外,最大特点是人民法院执行有力,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保障了执行到位、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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