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实施县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当地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承诺时间: 年 月
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县名单
设区市 县(市、区) 县(市、区)数
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8温州市 鹿城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 4湖州市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 3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6绍兴市 柯桥区 1金华市 兰溪市、东阳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3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6
丽水市 青田县、缙云县 2
合计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