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浙江种业

一文带你解读《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

  编者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种子管理总站举办了《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培训班。来自全省各县(市、区)的种子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种业企业代表约100余人参加了培训。省种子管理总站相关负责人对《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修订背景、修改内容和具体条款等作了详细解读。
  问:这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修订背景是怎样的?
  答:一是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有要求。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我省农业发展形势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抓紧修订《实施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种业对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变现代农业发展方式的科技支撑作用。
  二是现代种业发展的强烈需要。随着种子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近年来我省种业科研育种、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市场环境和种子管理体制机制等种业内部要素和外部环境均发生很大变化,原《实施办法》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修订《实施办法》,也是提高依法治种能力,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内在需要。
  三是有良好的依法治种基础。经过多年实施,全省已经形成良好的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修订《实施办法》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四是有良好的政策基础。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还先后制订发布了品种管理、种子储备、种子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修订《实施办法》已经具备良好的政策与制度基础。
  五是有一定的实践经验。通过十余年的实践,我省在品种管理、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种子市场监管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对提高依法治种能力,促进全省种业和农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修订《实施办法》具备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问:《实施办法》对种子储备管理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种子储备制度,为保障我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种子法》将原法“国家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为此,通过修订《实施办法》,保留省市县三级种子储备制度,同时,在储备种子的计划拟定、监管、承储单位确定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完善,非常必要。《实施办法》规定,种子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储备种子保管制度,并按照种子储备协议的要求,做好种子收储、定期检验更新等工作,保证储备种子数量和质量。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加强对种子承储单位的监督检查。
  问:《实施办法》对品种管理有哪些改动?
  答:关于品种管理,我省在实践中,已开展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重要作物品种展示示范和现场观摩,对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加快优良品种推广、防范缺陷品种进入生产环节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通过修订《实施办法》,我省对新《种子法》规定的审定及登记之外的非主要农作物实施有效管理、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和品种种性安全跟踪评价等进一步予以细化,以进一步完善品种管理制度,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向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自愿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问:《实施办法》对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有哪些新规定?
  答:随着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现代种业发展,近几年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种用材料等非籽粒型农作物种子的主体逐渐增多,但一直管不起来。《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同时,由于近几年网络销售发展很快,《实施办法》对网络销售平台和经营者也需要规范。
  《实施办法》规定,种子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种子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种子商品信息,并在销售页面公示种子标签。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查验核实,记录有关交易信息,并在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
  问:为促进种业发展,《实施办法》规定了哪些扶持政策?
  答:近年来,我省针对制繁种农户种植效益低、积极性下降的问题,出台水稻、小麦订单良种奖励政策,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户积极性,稳定了制繁种基地。由于气候条件制约、人工成本高等原因,发展省外制繁种基地已经成为必然选择。因此,《实施办法》规定,在省外建立科研育种、良种生产基地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对科企合作、成果转化、人员流动等方面作出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对完成企业化改革的种业科研院所或者企业自建的种业研发机构,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种业科技资源、育种材料向企业流动,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联合开展种业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转化活动;鼓励育种人才创新创业。 吴早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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