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切实防控非洲猪瘟,确保养猪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编印了《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导手册》。手册分为政策篇、知识篇和消毒篇,本期刊发《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导手册(消毒篇)》,消毒篇分为:《浙江省生猪运输车辆消毒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消毒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屠宰场消毒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生猪养殖场消毒技术规范(试行)》《常用消毒剂名录》。
浙江省生猪运输车辆消毒技术规范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生猪运输车辆实施消毒工作基本技术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
NY/T2843《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兽医卫生规范》
NY/T1956《口蹄疫消毒技术规范》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农医发〔2015〕31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清洗
去除整个车体,特别是车厢内部、底盘和轮胎等位置污物的全过程,包括清扫、冲洗等方法。
3.2消毒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清除或杀灭环境(场所、车辆、畜体体表、人员等)和各种物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微生物的处理过程。
3.3进出消毒
运输车辆在进出养殖场(户)、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点)等场所时必须进行消毒。
3.4消毒剂
指用于杀灭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微生物的化学制剂。
4.运输车辆要求及消毒设施、设备
4.1运输车辆要求
4.1.1运输车辆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4.1.2运输车辆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并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4.1.3运输车辆需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以及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4.1.4运输车辆应纳入当地管理部门的监管,在每次运猪前后在预设地点进行清洗和消毒,对清洗消毒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为1年。
4.2清洗消毒工具
清理生猪排泄物、垫料等污染物的工具,如扫帚、铲子等;刷洗车厢的工具,如高压水枪、冲洗用水管、喷雾器等;消毒液配制用具等。
4.3个人防护用品
一次性医用帽子、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服或工作服、长筒雨靴、乳胶手套等。
5.清洗消毒
5.1清洗程序与方法
5.1.1清洗范围:整个车体,重点是车厢内部,底盘、轮胎等部位。
5.1.2清洗:对整个车体表面(特别是轮胎和底盘)、车厢内的排泄物、垫料、杂物和驾驶室的脚垫等进行清理,清理的污染物应集中到事先设定的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清理完成后使用高压水枪全面冲洗车体、驾驶室外表、车厢内部、轮胎和底盘等,做到车辆表面和车厢内部无残留粪迹、污渍和污水。
5.2消毒程序与方法
5.2.1消毒范围
整个车体清洗完成后,再进行车体表面、车厢内部、轮胎和底盘等消毒。
5.2.2消毒剂选择
5.2.2.1使用的消毒剂应对非洲猪瘟等主要消杀的目标病原微生物有效,并按照产品说明书配制,现配现用。
5.2.2.2运输车辆喷雾消毒建议选择0.05%-0.2%二氯异氰尿酸钠或2%-2.5%戊二醛溶液;驾乘人员手消毒建议使用75%乙醇或碘伏消毒液。
5.2.3消毒程序
5.2.3.1按照5.1要求完成车辆的清洁工作5分钟后,使用0.05%-0.2%二氯异氰尿酸钠或2%-2.5%戊二醛溶液等对车体表面、车厢内部、车架、栏杆、底盘和轮胎等部位按照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顺序均匀喷洒至湿润,作用30分钟后,再进行1次重复消毒。
每次消毒后应做好消毒记录,内容应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场所、消毒剂名称、消毒剂浓度、消毒方法、消毒操作人员签字等内容。
6.不同场点类型运输车辆的消毒措施
6.1养殖场
6.1.1运载生猪的车辆,需符合4.1运输车辆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方可装载和运输生猪。
6.1.2运猪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场区,特殊情况需进入的车辆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6.1.3运输车辆装载前先在指定消毒区域内用0.05%-0.2%二氯异氰尿酸钠或2%-2.5%戊二醛溶液对车体进行全方位喷雾消毒,确保车厢、底盘、轮胎等至湿润,在消毒区域停留15分钟,并由消毒区域工作人员填写消毒记录后方可装载生猪。
6.1.4对于离场的运输车辆,在指定消毒区域用0.05%-0.2%二氯异氰尿酸钠或2%-2.5%戊二醛溶液对车辆及生猪进行喷雾消毒,并由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后,缓慢经过消毒池离场。
6.2屠宰场
6.2.1车辆缓慢驶过屠宰场门口的消毒池(消毒池内放置2%-3%氢氧化钠溶液),消毒后入场。
6.2.2猪到达屠宰场后及卸车前,用喷雾装置或喷枪,距猪体1-2米距离,对运输车辆及猪体喷洒0.1%新洁尔灭或0.2%次氯酸钠溶液,使车体和畜体表面清洁,达到杀灭病原体的效果,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
6.2.3卸载后的车辆应到达指定消毒区域由专门人员进行消毒,并签字确认,同时由驾驶员进行复核签字确认。未经清洗、消毒的车辆不得离开屠宰场。
6.2.4卸载后的车辆应先对车厢中的排泄物、垫料等废弃物进行清扫,清理物在事先设定的地点以焚烧、深埋或者堆积发酵等方式作无害化处理,然后用高压水枪按车顶、车厢内外、底盘、车轮的顺序进行冲洗,车体干燥后用0.05%-0.2%二氯异氰尿酸钠或2%-2.5%戊二醛溶液喷洒消毒,30分钟后再重复消毒1次。
6.3无害化处理厂(点)
6.3.1动物尸体的运输车辆应选择符合相关规定或专用封闭运载车辆,车厢四壁和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6.3.2车辆到达无害化处理厂(点),缓慢经过场所门口的消毒池,消毒池内应放置2%-3%氢氧化钠等溶液,每周至少更换二次。车辆表面用0.05%-0.2%二氯异氰尿酸钠或2%-2.5%戊二醛溶液对车体进行喷雾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6.3.3动物尸体及其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使用包装物。一次性使用的包装物连同动物尸体应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反复使用的包装物要用2%-2.5%氢氧化钠、0.05%-0.2%二氯异氰尿酸钠等溶液浸泡消毒后使用。
6.3.4动物尸体卸载完成后,车辆到达指定消毒区域,由专门消毒人员进行消毒,先用2%-3%氢氧化钠或0.05%-0.2%二氯异氰尿酸钠等溶液对车厢内部进行冲洗,然后用高压水枪按车顶、车厢内外、车轮的顺序进行清洗,车体干燥后用0.05%-0.2%二氯异氰尿酸钠或2%-2.5%戊二醛溶液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后再重复消毒1次。消毒工作完成后消毒人员签字确认,驾驶员进行复核签字确认,未经消毒的车辆不得离开消毒区。
浙江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
消毒技术规范(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消毒技术要求。
2.规范引用文件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农医发〔2015〕31号)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清洗
用清水或去污剂等物理方法清除物体表面的污垢、尘埃、有机物等。
3.2消毒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清除或杀灭环境(场所、车辆、畜体体表、人员等)和各种物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微生物的处理过程。
3.3消毒剂
指用于杀灭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微生物的化学制剂。
4.设备和必需品
4.1清洗消毒工具
清理污染物的工具,如扫帚、铲子等;刷洗车厢的工具,如压力水枪冲洗器、冲洗用水管、机动喷雾器等;消毒液配制量具等。
4.2个人防护用品
一次性医用帽子、防护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长筒雨靴、乳胶手套等。
5.卫生消毒措施
5.1转运环节
5.1.1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可选择符合GB19217条件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5.1.2专用转运车辆应配备消毒药及消毒器具,纳入当地管理部门的监管,在每次运猪前后在预设地点进行清洗和消毒。
5.1.3动物尸体及其产品可包装后再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包装后应进行密封;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2%-3%氢氧化钠、0.05%-0.2%二氯异氰尿酸钠等浸泡消毒至少1小时后使用。
5.1.4转运车辆在装载后要封闭上锁,若在途中发生泄漏,应立即停止运输并在车辆后方设置危险标志,待重新包装、装载、消毒后运输。 (下转C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