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郑女士7岁的儿子在小区商店内买了2盒爆竹。没想到,因爆竹引线太短且非慢性引燃,扔出不到一米便已爆炸,导致郑女士儿子眼睛被炸伤,花去2万余元治疗费用。
经查,店主没有鞭炮销售许可证,无法提供生产厂家和质量合格证明(即属于“黑鞭炮”),事先也未对消费者作出任何警示。面对索赔,店主却断然拒绝,理由是交易自愿,郑女士儿子的损害与其没有直接关联。那么:店主应否就其销售“黑鞭炮”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店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店主的行为违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而店主既属无证经营,所售的也是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明的“黑鞭炮”。
其次,店主违反了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店主明知其销售的是“黑鞭炮”,销售对象是未成年人,却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和警示,对潜在的危险听之任之。
再次,法律规定店主应当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5条也指出,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