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论坛

对湖州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式旅游开发的思考

  □施敏锋
  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的长河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农业生产生活知识、技术、经验、景观等的系统集成,主要包括传统的农耕技术与经验、生产生活制度与工具、农耕民俗与信仰、农业产品和景观等。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浙江”中,充分挖掘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探索保护式旅游开发很有必要。
  湖州有着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创造了“桑基鱼塘”“太湖溇港(塘浦圩田)”“淡水珍珠养殖”等农业文化遗产,成就了“鱼米之乡、丝绸之府、文化之邦”的美誉。尽管湖州在农业文化遗产挖掘、传承、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保护与开发上还面临着诸如农业文化遗产逐步流失、社会公众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同机制尚未健全等问题,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也对保护式旅游开发形成了“倒逼效应”。
基本原则
  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式旅游开发的核心要素是“遗产”,主要功能是确立地方的“文化身份”、定义地方的“文化坐标”,与传统意义上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本质迥异。从旅游资源的范畴来看,农业生产生活的知识、技术、经验、景观、生物多样性等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式旅游开发不可或缺的“元素”。农业文化遗产分布广泛、生态敏感性强、游客体验度高的特点,又决定了其在保护式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必须规避“泛化”,平衡“原汁原味”与“产业促进”的关系。
  (一)不能忽视社区的重要性。农业社区是农业文化遗产存在的空间载体。作为农业社区生产、生活的最基本单元,农民不仅是农业文化遗产创造、传承、保护的主体,而且是保护式旅游开发的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因此,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式旅游开发必须保障农业社区的利益、关注农民的诉求。以“湖州桑基鱼塘系统”这项已存在了2500余年的古老生产模式为例,受经济效益驱动,农户偏重规模化发展特种水产养殖;“重养鱼、轻养蚕”导致“基”“塘”比例失调,破坏了“鱼塘深挖、垫高塘基、基上栽桑、桑叶喂蚕、蚕沙养鱼、鱼粪肥塘、塘泥壅桑”的农业生态循环系统。近年来,湖州市通过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制定保护发展规划、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等途径,对“桑基鱼塘”进行系统的保护性开发。在现存6万亩桑地和15万亩鱼塘的基础上,又新建了近2万亩“果基鱼塘”“油基鱼塘”“菜基鱼塘”,依托“古村荻港”“休闲浔练”等乡村旅游集聚示范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精准发展休闲观光体验的“农家乐”“渔家乐”,实现了农耕文化与旅游开发、传承保护与经济产出的和谐共赢。
  (二)需要特别注意资源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不仅体现在农业文化遗产的可视景观要素上,而且还内蕴在无法直接观察到的文化集体记忆中。由于气候、地形地貌、水土资源的多样化等,农业文化遗产的地域特色鲜明、文化脆弱性很强。因此,保护式旅游开发既要关注农业文化遗产的生态价值,更要尽可能减少旅游开发对地域文化、村落精神的冲击。自南宋时期延续至今的“德清淡水珍珠传统养殖与利用系统”,目前已涵盖“人工植珠”“鱼蚌混养”“品质鉴定”“加工及深加工”等技术要素和以“放鱼秧”“吃鱼汤饭”等为主的珍珠文化民俗。在现代养殖业的开发中,要注重保护这一文化遗产。(三)需要审慎决策旅游发展模式。教育、科普功能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式旅游开发的核心功能,需要科学设计保护式旅游开发的项目、线路、产品,增强遗产地及利益相关者的内源性保护意识,实现传统农业生产生活知识、技术、经验的传承。在进行保护式旅游开发之前,必须开展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系统影响评估与风险防治;保护式旅游开发完成并投入运营后,对原住民、游客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开发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冲击。概而言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式旅游开发的模式必须是基于农业社区、协同自然和文化多样性、承载有形物质形态和无形非物质价值、兼顾历史脉络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体,否则“开发即破坏”,将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
政策建议
  (一)建立机制、摸清家底,抢救式发掘农业文化遗产。应成立市、县(区)两级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领导小组,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整合项目资源,形成推进合力;科学运用依法赋予的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在《湖州市桑基鱼塘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适时制订并颁布《珍珠文化遗产保护区管理办法》《太湖溇港(塘浦圩田)遗产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并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纳入《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编制专项规划,划定“核心保护区”“次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以项目补助形式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市、县(区)两级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立足于农业文化遗产的“民间根基”,编制《湖州市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湖州市农业文化遗产普查手册》,摸清家底,定期出版农业文化遗产蓝皮书等具有决策咨询参考价值的理论成果。遴选确定并积极推动具有典型性、濒危程度高、挖掘利用潜力大的农业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二)产业促进、规范管理,开发式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式旅游开发的重要前提是寻求保护与发展的平衡点,探索动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的新思路。湖州市农业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具备发展“第六产业”的先发优势。要立足于“中国美丽田园”“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等创建载体,开发农业文化遗产地具有唯一性的产品,形成保护、开发、传承的产业链。可以整合“桑基鱼塘”丰收狂欢节、陆羽茶文化节等代表性农事节庆活动,助推农事节庆活动向产品化、市场化转变;同时,要注重提高特色农产品、高端消费品和旅游纪念品的附加值,形成品牌效应。
  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技能培训、技能比武等途径,倒逼农业文化遗产地相关从业人员提升服务层次,保证服务质量。同时,要适时成立市、县(区)两级农业文化遗产旅游领域的行业协会,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管理、整治产业秩序,完善、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地方旅游形象。
  (三)均衡利益、科研驱动,协同式传承农业文化遗产。要注重辖区内政府、企业、农民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均衡、资源分配,尤其要重视与省内、环太湖流域周边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要正确处理传承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尽可能保持农业文化遗产资源的永续发展;要妥善解决区域内的利益均衡问题,以原住民的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为根本出发点,处理好农业现代化与传统农业、工业化与农业生产生活之间的利益关系;要主动协调、正确处理与杭州、嘉兴、苏州等拥有同质化农耕文明地区的竞合关系,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学研究的支撑、驱动作用,引进相关领域专家,依托下乡调查、入村走访等方式,将传统农业生产生活的技术、知识等通过“史实考证”“口授”“实地季节性农事”等途径,利用现代影像技术有效保存。探索建立资金、技术培训、市场开发、政策支持等多元化的农业文化遗产生态补偿机制;在核心保护区建立认养制度、志愿维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生态容量监测(监控)体系,实现活态、动态、可持续的发展。
作者单位: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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