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制

  •   “孩子们,在地震发生时,你们可以这样逃生自救……”近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来到辖区求真幼儿园,向孩子们讲解防震减灾自护自救知识。
    何文斌 摄
    渔船卖了80万元为何收不到钱
      签完合同卖了船却要不到钱,而且诉到法院还赢不了官司。随后当事人既上访又申诉,最终还是无功而返。难道真有“冤情”?近日,宁波海事法院的法官详细讲述了这起案子。
      渔民鲍海民与岱山县某村合作社签订了一份《渔船交易合同》,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艘总吨位为119吨的渔船“浙岱渔×××1”船以80万元转让给对方,约定在双方完成合同后1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很快,根据合同,该合作社将此船变更至自己名下。
      按理说,应该银货两讫,可是,鲍海民却迟迟未能收到转让款。于是,他将对方告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80万元转让费。
      法官在查证时,却发现了一件蹊跷事。法院查明,鲍海民在2002年取得该船所有权证书时,并无该船实体物。事实上,买方也知道这一真实情况。之所以有这桩交易,是因为买方想把这艘船名套在之前向他人购得的另一艘“浙苍渔×××2”船上,以此获取当地的渔船马力指标和柴油补贴款。因为,“浙苍渔×××2”是外地船舶,不能享受这一待遇。
      说法:办案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出售渔船马力指标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在明知无真实船舶存在的情形下签订《渔船交易合同》,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是以船舶买卖之名,行非法证书交易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船舶报废或拆毁。
      本案真正的实物船早在2002年前已经灭失,故该船登记证书应当及时注销,而非继续流转。再说,“浙岱渔×××1”船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船舶交付问题,双方为交易证书而虚构买卖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买卖行为无效,依法驳回。
    舜毕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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