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日前,省农业厅重新修订了《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本期予以全文刊发。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省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5)《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6)《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7〕131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配合、协调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农机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农机事故(Ⅰ级)、重大农机事故(Ⅱ级)、较大农机事故(Ⅲ级)和一般农机事故(Ⅳ级)。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工作机构
2.1.1省级工作机构
由省农业厅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农机事故负责做好协助工作,重大农机事故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较大农机事故负责做好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提出处置意见,起草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提出修订意见,组织和指导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和演练,总结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办公室设在省农机局。
2.1.2市级工作机构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较大农机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处置重大以上农机事故,指导一般农机事故的处置工作。
2.1.3县级工作机构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一般农机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处置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农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等相关工作,并视情设置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事故处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重大农机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按有关规定任命。
2.2.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安监、公安、卫计、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2.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品安全隐患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封锁危险场所,疏散人员,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2.3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和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制作现场笔录;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按需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评判和定性等工作。
2.2.4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3.预防、预警、报告机制
3.1事故预防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加强农机隐患排查治理,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农机事故防范对策,提升农机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3.2预警行动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反映,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3.3信息报告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建立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并核实后,迅速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逐级上传《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每级上报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小时。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农机事故后,按照事故的等级及伤亡情况,核定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当农机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4.1.1Ⅳ级响应
核定为一般农机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其中,造成2人死亡或者5-9人重伤的,市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1.2Ⅲ级响应
核定为较大农机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其中,造成5-9人死亡或15-49人重伤的较大农机事故,厅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派出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
4.1.3Ⅱ级响应
核定为重大农机事故的,由厅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由领导小组组长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地市、县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启动相应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1.4Ⅰ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由农业农村部或省安委会启动实施Ⅰ级响应。厅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带领相关人员赴现场,配合农业农村部或省安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地市、县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启动相应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到达之前,由下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全力控制农机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3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加强与公安、急救、消防、保险等部门或机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时,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4.5响应终止
农机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机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向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处理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5.2总结报告
农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同级安监部门。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强力量,落实职责,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及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农机事故应急观摩演练,锤炼救援队伍素质,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处置能力。
6.2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落实演练、宣传培训经费,保障应急救援交通车辆。做好日常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应急响应装备器材齐全完好,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6.3协作部门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应急预案的对接,确保不同级别的农机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涉及的救护、治安、交通道路管制等工作能迅速有序展开,伤员能迅速送治,救援物资、器材和救援人员运送能及时到位。
6.4技术保障
涉及农机事故的技术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6.5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或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发生调整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7.2有关规定
(1)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得到发生较大以上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的,事故快速报告参照以上第3.3条规定执行。
(2)发生较大以上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在得到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其中,发生死亡5-9人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省农业厅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当地政府要求农机监理部门配合处理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浙农专发〔2011〕12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农业厅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