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擅自挖山采石毁环境,领刑领罚

  近日,某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陈某缴纳修复生态费14300元、评估费用3000元。
  2016年4月,陈某与村民雷某签订合同,租用雷某从本组承包的林地,期限为10年。同年6月,陈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挖山采石,毁坏林地13.2亩。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挖山采石,毁坏林地13.2亩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数量较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的行为致使林地中林木、土壤遭受严重破坏,损害了林木所承载的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陈某能主动投案,陈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修复生态损失费用和罚金,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贾吉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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