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浙江林业

深化林业改革 助推乡村振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意见》制定背景与意义

  浙江是“七山一水两分田”的多山省份,林业在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省率先实施“分山到户”、九十年代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2006年开展延长林地承包权以来,我省全面推进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各项林业改革,调整林业生产关系,增强林业发展动力,初步实现了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但是,当前我省林业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林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较低,社会投资林业的制约因素较多,金融支撑、政策法规与市场主体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资源保护仍需加强,扩大改革红利仍有广阔空间。
  2015年12月29日,国家林业局批复我省成为“全国深化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要求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1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颁布实施。文件要求各省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作为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在此大背景下,省政府决定将两个方案合二为一,制定颁布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意义在于,通过明确林业综合改革措施,建立起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经营体制机制,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林业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土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的目标。
《意见》制定过程
  《意见》是在数次调研、反复讨论、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历时10个多月,起草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广泛调研,明确提纲。起草小组先后赴全省各地调研,分别召开由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社等代表参加的专题座谈会,深入了解制约我省林业发展的各种原因,收集汇总各类意见、建议和改革成果,形成《意见》编写提纲。
  二是兼收并蓄,形成初稿。起草小组全面梳理调研成果,并借鉴汲取兄弟省好的做法与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是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分别向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征求意见,对于征求到的内容,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整理,将部分意见与建议充实进《意见》中。2017年10月27日,省林业厅召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是专题研究,提请报送。在上报省政府前,向11个市人民政府和20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专题讨论研究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经主要领导审阅通过,形成当前的《意见》。
《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七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二至第六部分是主要任务,包括五项综合改革内容,分别是强化集体林权权益保护、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森林分类管理经营以及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第七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集体林权权益保护和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以“三权分置”政策为基础。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林业综合改革首先强调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依法保护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权。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当前农村形势和我省实际,提出落实林地经营自主权,稳步推进集体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开展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偿退出主要是指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农民,可以选择将林地承包经营权退还给集体,由集体给予相应的补偿。该举措主要为了解决农村林地闲置的问题,通过有偿退出,一方面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将林地集中到有经营能力的主体手中,提高林地生产力。
  其次,“三权分置”的关键是放活经营权。《意见》提出的具体改革举措是推进经营权流转证制度。该制度在我省已施行两年有余。根据《浙江省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可以作为办理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总结我省经营权流转证的实施经验和教训,为进一步促进流转,《意见》扩大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适用范围。允许生态公益林和自留山以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并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三,要对林权权益进行保护。放活经营权、促进林权流转的同时,加强林权保护,稳定市场秩序。一是搭建林权流转平台,培育林权流转市场;二是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林地准入制度,对林地流转进行相应的监管;三是通过建设涉林企业诚信机制、规范林权流转合同和档案管理等渠道规范林权流转市场。
  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是对建立新型经营主体提出的要求。首先,要引导林地经营权股份流转。推广我省各地探索出的各种林业股份合作社经营模式,构建新型林业经营合作体系,保障农民持续稳定的林地收益权。其次,是培育壮大现代林业经营主体。通过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再次,支持发展绿色富民产业。通过推动国家级林业产业示范区、省级现代林业经济示范区、森林休闲养生区、“一亩山万元钱”推广基地建设等方式,加快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林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
  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其目的即在于拓展林业市场注资渠道,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具体改革举措包括推进林业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建立林业金融定向激励机制和风险缓释机制,以及建立健全林业投入机制等。
  关于实施森林分类管理经营,以提升管理的科学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推进林木采伐改革、推进公益林科学经营以及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优化森林经营管理,以期释放出更大的经营活力,提升森林资源产值,加强森林资源生态保护。
  关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以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为基本要求,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从四个方面提出改革举措。一是优化管理服务方式,加强管理平台建设,启动相关审批试点工作;二是强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三是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明确可以交由社会机构或服务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和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范围;四是加快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全面提升我省国有林场整体发展水平。
  第七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了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深化林业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求其进一步完善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林业综合改革,并要求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合力支持林业综合改革发展。
《意见》的适用期限
本《意见》适用期限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本文由省林业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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