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要闻

完善制定程序 提高立法质量

我省“管政府立法的法”施行

  □本报记者 张佳妍
  本报讯 一部“管政府立法活动的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简称《办法》),5月1日起施行。省新闻办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指出,《办法》将用于规范省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办法》从立法宗旨、原则和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及立项、起草、审核、审议等各个环节,对政府立法活动作了较为全面的、新的规范。
  《办法》确立了立法前评估等制度,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一类和二类,申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从而避免出现因立项不合理而导致为完成任务而立法、“为立法而立法”的被动局面。同时,也避免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将立法资源配置到急需制定出台的立法项目上去。
  在起草环节,《办法》规定,立法项目由省政府确定一个单位组织起草或者相关单位共同起草。确定立法起草主体,有利于落实相关单位的职责,特别是对于立法项目主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共同起草更有利于保证质量。
  在审核、修改环节,拟确定制度和拟采取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立法要求等,都被列为必审内容。还明确了专家论证、专门评估和咨询评估等三大评估制度。在规章施行环节,还确立了立法后评估等制度。
  为使政府立法更“接地气”,确保普通民众也能参与其中,《办法》明确规定,编制立法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省法制办每年第三季度都要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同时书面通知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政府申报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立法项目进入起草、审核阶段后,要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审核、修改立法项目,还应当注重听取有关基层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等的意见。必要时,还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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