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借款只有140多万元,1个多月后却赔上了价值几百万元的房产、汽车;借条上写明借款122万元,事实上没收到过1分钱;只贷过一笔7.5万元,却莫名多出另一笔贷款……近期,此类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频发。
更可怕的是,这类在旁人看起来明显不合理的贷款,对方却能拿出看似无可辩驳的法律证据:每一份合同上都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每一笔借款都有银行的流水证明,每一份文书都经过了公证。“套路贷”的套路,究竟有多深?几名借贷人用亲身经历来告诉大家。还有个好消息,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刚刚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联合打击“套路贷”犯罪活动。
欠了140余万元,搭进300多万元的房产和车子
老夏因投资一个项目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在朋友的介绍下,向温州鹿城一家“投资公司”借了245万元,借期2个月。根据他们的“行业规矩”,老夏抵押了1套住房、3间门面房还有1辆汽车等财产,而且必须与他们签订房屋、汽车买卖合同。所有的合同、协议都被“投资公司”拿走了,老夏一份也没有。
随后,“投资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入了老夏的账户,每笔款都留有银行流水痕迹。但是,转账当天,“投资公司”又告诉老夏,有人愿意以更高的利息向他借款65万元,所以要从老夏这先拿回65万元,否则要加高老夏的利息。而且,明确要求这笔钱必须现金交易。
迫于无奈,老夏只得在当天取出65万元现金还给了“投资公司”。收下钱后,“投资公司”拒绝给老夏写收条,理由是,这是“行规”!必须等老夏把剩余的欠款还清了,才能把之前的欠条还给老夏。之后,老夏迫于“投资公司”的催债,按照“行规”,分3次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先后返还了37万多元。
被催怕了的老夏,打算卖掉自己名下的另外2套房子,提前把这笔借款给还了。可令老夏没想到的是,之前按照“行规”暂时过户到“投资公司”名下的房产、汽车,早已被变卖,财产价值高达300多万元,“投资公司”对老夏之前归还的近103万现金也概不承认。
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的老夏,赶紧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签了借条和收据,其实一分钱也没收到
2011年,林先生的朋友从一家担保公司借款200万元,林先生是担保人。后来,朋友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担保公司的人就找上了林先生。无奈之下,林先生前后花了7个月时间总共还了190万元。剩余10万元没还就打了个欠条。
2012年8月21日,担保公司又找到林先生,要求偿还其朋友的借款利息。按照当初的约定,朋友借款200万元是按照6分利息来计算的,算下来共计122万元利息。因为林先生一时还不上,他们就将事先准备好的借条、收条拿出来让林先生签字,说是“行规”。
害怕影响公司声誉的林先生,无奈之下签了字。之后,担保公司便没有再来催债。直到2014年,林先生收到了一份法院传票。担保公司的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把林先生告到了法庭。
此时,林先生才知道,担保公司拿着林先生之前签字的借条和收条,到法院告林先生欠了他们122万元没有偿还。而且,担保公司在2012年8月21日早上已取现122万元,并留下银行流水痕迹,还声称这笔钱是通过现金支付给了林先生。事实上,林先生从未收到过122万元借款,这其实是担保公司口中的利息。本来这么高的利息是不可能受法律保护的,但因为林先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对方却拿出了白纸黑字的借条和收条,这场官司最终以林先生败诉告终。
签下空白合同,贷款莫名多出一笔
2016年11月,陈女士的父亲在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车。当时因为钱不够,陈女士的父亲付完首付后,通过二手车店铺的老板介绍,联系上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办了贷款。贷款的本金是7.5万元,分36期还款,交了2000多元保证金。
2017年,知道此事的陈女士打算一次性帮父亲偿还欠款,此时陈女士的父亲已还了15期。陈女士联系了当时的担保公司,对方表示,如果提前还款,要多还好几万元。陈女士当时就觉得这个利息太高了,可能有问题,于是找父亲要当初的贷款协议书,结果他手上什么都没有。
陈女士只好从担保公司那里要贷款协议,一开始对方以“公司机密”为由拒绝出示,后来好不容易查看到,才发现贷款本金这一栏里莫名多出了一笔钱。担保公司的解释也是模棱两可,一会说是服务费,一会又说是公司规定的“贷款保底消费”。但是,当初担保公司并没有把这些情况跟陈女士的父亲说明。
陈女士提出异议,担保公司当即声称这份协议是双方同意的,而且上面有陈女士父亲的签字。但是,陈女士父亲说,当时他签的是空白合同,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告诉他,贷款利息算起来比较复杂,现场人工计算和银行电脑计算可能会存在误差,如果现在就填好了,后期还要改动太费事,所以就先空白。陈女士父亲就相信了。而且对方还以某银行的名义出具了一份“客户须知”,还款形式也是通过银行信用卡,这让陈女士父亲一直以为自己是从银行贷款的。
虽然按照这笔贷款来算,每个月也就多还了一两百元,如果不仔细很难发现,但正因为如此,很容易让老人陷入他们的“套路”。
公检法将实施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空白合同……这就是“套路贷”的套路,他们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制造各种“证据”。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取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在全国范围内呈高发态势。
近日,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同时,针对此类案件因为“定性难”而无法立案的困境,《意见》也给出了明确“定性”,并就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同时,公安机关也建议广大群众要到正规金融机构或者经批准合法经营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
陈赛男
延伸阅读
浙江公检法印发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指导意见
严惩“套路贷”犯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案件定性、共同犯罪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四个方面进行说明。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对符合移诉条件的一律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查,从严掌握不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要坚持依法从重惩处,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注重利用财产刑及涉案财物处置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经济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在共同犯罪认定方面,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此外,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要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李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