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消费

购房意向金应退不退怎么办

  2017年3月份,王先生想在台州市三门县某楼盘购房,预付了10万元意向金,开发商承诺如不购房,意向金会在半个月内无条件退还给王先生,但2个多月过去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退还,王先生请台州市三门县消保委帮忙调解。
  三门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经查发现,王先生看中的是该楼盘一套120平方米的套房,由于短期内筹不齐首付款,于是和开发商协商,先付10万元意向金定下该套房,等两周后首付款凑齐立即付款。开发商同意,并且承诺如到时不想购房,会将意向金在半个月内全额退还。王先生支付了意向金后,因家里另外有事需要钱款支出,凑不齐首付款,遂于一周后提出不再购房,并退还意向金的要求。开发商没有当即同意退还,而是以各种理由劝说王先生买房。三门县消保委介入调解后,发现王先生提供的发票上显示的是意向金,且未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开发商应该按照承诺退款。经调解,开发商将10万元退还给了王先生。
【案例评析】意向金是买方表明自己购买房屋的意向。意向金的处理不同于定金,其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在实践中,按照法院判决及行业惯例,意向书中对意向金的约定及买卖双方议价是否成功是意向金能否返还的关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第四百二十四条至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议价成功前,按照规定,买卖双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对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金应当返还。不过,买卖双方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的意向金是王先生和楼盘开发商共同约定的,且开发商已经承诺不购房就退还意向金,王先生决定不再购房,开发商理应按照约定退还意向金。
谢恬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