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小雨和小她1岁的小猛(化名)相识,之后频繁联系、见面,还一同出游舟山。
同年7月,小猛提出想买一辆奔驰车,希望小雨帮忙出资。因为是奔着结婚的方向去的,小雨觉得既然自己手头有钱,替男友出点也无妨,所以当月就跟小猛去慈溪市杨梅大道上的4S店,拿出15万余元,给男友付了一辆总价25万元的奔驰车的首付。车子登记在小猛名下,余下的按揭贷款也由小猛负责。
可是,到了9月,小雨却主动向小猛提出了分手。既然爱到愿意给男友出资购车,怎么才2个月就变了呢?
原来,小雨得知,在买完车还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小猛就私自把车抵押贷款了,这让她觉得男友不靠谱,决定结束这段感情。
分手后,小雨想要拿回这15万余元,提出要么还钱要么还车,但都遭到小猛的拒绝。于是,她向慈溪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男女双方及各自的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为了证明自己出钱替前男友付首付的说法,小雨拿出了手机银行卡账单、代付款证明、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4S店收款收据、银行分户明晰对账单、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
小猛不承认两人曾是恋人,声称自己只是小雨的“男闺蜜”,还说小雨支付的这15万余元,其中一部分是小雨自愿赠与的,大部分则是她归还自己的借款,所以无需返还。但对于归还借款这一说法,小猛并未拿出相关证据。
慈溪法院审理后,根据两人在相处期间的一系列互动事实和行为,认定双方确系恋爱关系,并支持了小雨要求还钱的诉请。
分析: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小雨在小猛购车过程中的出资行为,与双方是恋人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小雨的出资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符合生活常理,而恋爱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所以上述出资行为虽符合赠与特征,但显然有别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且行为应当符合善良风俗习惯,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基于恋爱原因的给予、赠与,但由于涉案出资款项数额较大,所购车辆价值较高,且该赠与行为是小雨基于结婚为目的,其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受赠方予以返还。
路余 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