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幼儿园频频曝出“虐童”事件。实际上,虐童案件在世界各国也屡见不鲜,不少国家对此引起重视,不但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规定,还确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工作体系。从规定义务举报人、举报途径和程度认定,到调查事实与儿童安置,均有法可依,各种保护机构分工明确,责罚分明。
美国
发现虐童不举报要受罚
美国的第一例虐待儿童案件曝光于1874年,是发生在纽约的继母虐童案。案件发生后,纽约政府高度重视,当年就成立了美国第一个防止虐待儿童协会。随后,美国反虐童的民间组织不断发展,美国政府也不断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虐童现象进行约束。1899年,伊利诺伊州库克县建立起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此后,关于儿童收养、受虐儿童举报等法律不断完善。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并于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
美国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对虐待儿童的概念、界定等方面作出了基本解释,以便于各个州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虐童在美国大部分州被视为一项重罪,处罚措施则根据各州规定以及案情情节严重与否决定。一旦有人怀疑孩子被老师(或任何人)虐待,涉事者必须立即停职接受调查,轻则吊销执照,重则进监狱,服刑年限按虐待的轻重量刑。学校也要承担责任,如果与校方管理疏忽有关,学校将面临关闭,绝不再给坏人伤害孩子的第二次机会。如果父母虐待儿童,一旦查实,将剥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会有专门机构将孩子带走进行照顾和心理辅导。美国反虐童立法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是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所谓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儿童有经常性接触的人员,包括社工、学校的教职工、医生及其他卫生保健工作者、心理医生、保姆、验尸官以及执法人员等,当他们发现儿童有受虐的现象出现时,应当第一时间向政府作出报告,否则可能受到民事乃至刑事的惩罚。
日本
社会力量积极干预
1947年,日本颁布了旨在保护儿童福利、促使儿童健康成长的第一部基本法《儿童福利法》。2000年,公布并实施《虐待儿童防止法》,经过4年的实施后,在2004年进行了部分修改。和美国一样,日本的法律也是朝着越来越严的方向去的。比如在修改前的虐待标准中,规定了“如果发现有虐待的必须举报”,修改后就变成“认为有虐待的必须举报”。同时,语言暴力也被列入虐待标准。
在日本,有专门的关注虐童问题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如厚生劳动省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大阪儿童虐待调查研究会、全国儿童相谈所等。日本厚生劳动省从1990年开始对儿童虐待数据进行统计,并逐年公布。社会力量在应对虐童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1998年在日本成立的儿童虐待思考协会,就以儿童虐待为题材制成漫画,向志愿者介绍虐童工作现状。各地的非营利组织还设立儿童访谈热线,与一些儿科医生、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联网,及时倾听虐待儿童的举报。此外,有关防止儿童虐待工作的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论文发表会、学会等集会也在日本各地经常举行。
德国
犯罪未遂也要受刑罚
《德国刑法典》设立了“虐待被保护人罪”,该罪名中被保护人的范围相当广泛,既包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包括残疾人、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并且法定刑偏重,对未遂犯也规定了6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刑罚。德国还通过设立“违背监护或教养义务罪”这一罪名,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严重违背监护和教养义务,致使受监护人身心发育受到重大损害,或致使该人犯罪或卖淫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充分发挥了刑罚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的功能。同时,为了具体落实保障儿童权益的工作,德国也建立了各种社会保护机构,如青少年事务局、专门的监护机关、监护法院等;在学校也实行严格的制度,严禁教师采用任何惩罚手段,有效遏制虐童行为的发生。
(摘自《济南日报》 陈炜敏/文 201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