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省实施农业综合执法的第20个年头。铁腕执法,铸就锋利“绿剑”。2001年以来,我省已连续17年组织开展“绿剑”执法行动,并探索形成了“绿剑”3+X执法模式,即春、夏、秋三次全省性集中执法行动,加上若干次针对某一时段、某些地区、某一产业或行业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使“绿剑”执法系列化、常态化,有力地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从本期开始,本版将陆续刊登部分典型案例,以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生产销售假冒农药终被抓
2016年8月初,在农业、公安、海关等多部门配合下,宁波市成功破获我省首例特大跨境(东盟)生产销售假冒农药案,彻底捣毁犯罪团伙在宁波和境内外的农药制假窝点,查获假冒农药近百吨,涉案金额数千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
2016年3月28日,海关部门在宁波港2号海关监管码头查获20吨颗粒剂及600公斤制剂的非法农化产品,出口企业为宁波某化工有限公司,目标港口为越南胡志明港。在查获的制剂产品中检出了美国杜邦公司专利农药氯虫苯甲酰胺,涉嫌侵犯美国杜邦公司专利权。根据有关案件线索,宁波市农业、公安执法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专题会商研判,制定了详细的行动预案。考虑到对宁波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情况不明,避免出现被动情况,决定先由农业执法人员进厂检查,待发现涉案农药后,公安人员再进厂实施打击抓捕。
3月31日早上,市、区两级农业执法机构和公安经侦部门联合对位于鄞州区姜山镇定桥路三号的制假窝点实施定点打击,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于某,并查获涉案农药20余吨、各类假冒注册商标60余万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夏某伙同其配偶于某自2004年起移居宁波后,注册开办了宁波某化工有限公司、宁波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家族式企业,系家族式高智商犯罪团伙,主犯夏某已于3月17日由宁波出境至柬埔寨。
根据案件调查线索,6月初,宁波市公安、农业两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赴陕专案组,并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对上游制假企业陕西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远程打击,查获了一批涉案产品。7月26日至8月7日,宁波公安干警在公安部“猎狐行动办公室”直接派员指挥下,会同柬埔寨警方展开联合侦查打击行动,成功抓获该案主犯夏某,并循线索彻底捣毁位于柬埔寨境内的特大制假窝点,现场查获假冒农药数十吨及数百万个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农药包材。
近些年,假冒侵权问题时有发生,既打击了企业创新积极性,又破坏了市场秩序。但李鬼遇到李逵,总会原形毕露。近期,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等12个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销售假劣肥料受处罚
2016年3月17日,P县农业执法人员对某农资公司下属某门市部经营的标注为湖北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进行抽样。经检测机构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有效磷”“总钾”“酸碱度”不符合GB18877-2009标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Ⅰ型的指标要求。
经查,该批次肥料是某农资公司下属某门市部于2016年3月12日从该农资有限公司购进的。2016年7月26日,P县农业执法人员向该农资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对该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固定,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某农资公司在已知产品确认情况下,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对此结果无异议。2016年7月29日,P县农业局对某农资公司涉嫌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立案查处。至案发时,某农资公司已销售6.48吨,违法所得9679元,库存19.12吨。
该肥料在某农资公司销售,属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行为。P县农业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计人民币967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随着农资打假力度的不断加大,农资市场秩序日趋规范,违法行为日趋隐蔽,在执法检查时,采用质量抽检的方式,能够弥补日常检查的不足,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企业行为不能罔顾法纪
2013年10月15日,Z市农业局接到举报,称某蚕业有限公司2013年4月以来,在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蚕种。经查,举报情况属实。Z市农业局对某蚕业有限公司涉嫌无证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截至案发时,该蚕业有限公司在无证的情况下已非法生产、经营蚕种18147张,销售收入合计692661元。
经查,该蚕业有限公司《蚕种生产许可证》和《蚕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2010年3月31日至2013年3月30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违法所得的计算,Z市农业局2013年12月13日向省农业厅请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后经农业厅报请农业部,农业部于2014年2月8日给予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明确答复,认定蚕种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Z市农业局按程序于2014年5月4日向当事人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以蚕种生产为计划性生产为由(即先签订购销合同,后按合同生产经营,合同签订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后)申请听证,2014年5月7日该案听证会召开,Z市农业局认为其合情但不合法,不予采纳当事人申辩理由。
Z市农业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无证生产、经营蚕种的行为,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266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计划性生产也掩盖不了无证生产、经营蚕种的事实,企业的任何活动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想通过擦边球的形式蒙混过关是不可取的。
承包关系不能自动获得许可
2015年3月13日,N市Z区农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
据悉,A公司与他人合资,于2010年6月23日出资设立了B公司。2010年12月,B公司与C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D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位于与Z区相邻的X市,Z区、X市同属N市),承包经营期间B公司自负盈亏,并负责D店的销售发货、货款回收、发票开具等业务,承包经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 2015年 12月 31日止。2011年《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实施后,B公司未曾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依法调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B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承包经营合同、经营账目明细、商品销售单(合同)等,证人黄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徐某(B公司财务负责人)等人的证言,查明B公司自 2012年 1月 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3762.9元。
Z区农业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Z区农业局对B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农药经营业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3762.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形式规避农药经营许可的行为执法部门应予处罚,如案件中涉及到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线索,应依法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