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浙江畜牧兽医

我省公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省动物卫生监督局通报了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查处的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嵊州市蒋某从省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备案、未向检查站报验及未到目的地报告案
  2017年4月,嵊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蒋某开办的畜牧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部从河北调入一批牛,当事人无法提供调入该批牛的《备案单》,该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也未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报验章。经查,当事人于4月19日从省外调入27头肉牛用于经营,在调入该批肉牛前未按规定向嵊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调入我省后也未向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到达嵊州市后也未在24小时内向嵊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和四十八条规定。嵊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五和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蒋某处罚款8000元。
案例2
  杭州市富阳区某家禽有限公司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未净膛的鸭子)案
  2016年11月5日,杭州市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杭州某家禽有限公司(家禽屠宰企业)发货处检查时发现,销售给张某的禽产品中有30只是屠宰后未净膛的鸭子,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调查,该批产品单价为26元/公斤,总货值1040元。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条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某家禽有限公司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
案例3
  乐清市宠物诊所陈某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乐清市某宠物诊所经营者陈某在经营场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6日由其2名员工给顾客的病犬输液,被乐清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还查获诊疗病例245份,疫苗、治疗药品若干。乐清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陈某违法所得1.668万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4
浦江县邵某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尸体案
  2017年6月,浦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村干部举报,称有人将一袋病死猪丢弃在该村的垃圾桶内。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当事人邵某又将这一袋病死猪转移后丢弃在该村公路旁。经查,当事人养猪场内先后死亡3头仔猪,没有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先后分2次将3头病死猪违法弃置在该村垃圾桶内。浦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5
温岭市娄某擅自将动物屠宰场内动物外运出场案
  2017年5月8日,温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娄某(畜主)在准备屠宰的生猪进入生猪屠宰场待宰仓库后,在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情况下,又擅自将8头生猪外运出场销售。温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娄某处罚款3000元。
案例6
松阳县王某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用动物(种母猪)案
  2017年4月13日,松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获悉一张2017年4月12日出具的证号为360063XXXX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启运地点为江西省×市,到达地点为松阳县,动物种类为猪,数量为116头,货主为王某。4月14日,松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执法人员到王某猪场调查,查明该批猪作为后备母猪已关在本场猪舍饲养,以及跨省引进后备母猪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办理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审批手续的违法事实。松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王某处罚款1000元。
案例7
  湖州市吴兴区王某兴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2017年7月18日,湖州市吴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某镇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兴办的生猪养殖场存栏生猪500头左右,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吴兴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42号)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王某处罚款5000元。
案例8
平湖市高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母猪案
  2016年6月9日上午,平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平湖市独山港镇黄姑屠宰场门口检查发现,一辆装运56头母猪的车辆,货主高某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货主承认该车母猪未经检疫,以67200元从外县一牧场收购,运往本地屠宰。平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高某改正,并处以货值11%的罚款。
案例9
宁波市北仑区丁某未经执业兽医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16年10月21日,宁波市北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宁波某宠物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当月15-19日开具的四张兽药处方笺,兽医师签名处均署名为丁某。随后进一步查明,丁某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获得违法所得903元的违法事实。北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丁某违法所得903元,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10
  衢州市柯城区朱某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案
  2017年7月5日,衢州市柯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衢州市柯城区朱某家庭农场进行检查,现存栏生猪2000头左右,根据养殖档案记录,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了免疫,但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在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在限期内仍拒不改正。衢州市柯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朱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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