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裘云峰 通讯员 陈军昂
本报讯 《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印发,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通过实行定点经营、许可管理,落实专柜上锁、封闭摆放和储存、明示标志、专人管理等措施,从源头上加强了限用农药的管控,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省植保检疫局有关专家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经营点数量有限制
在充分考虑了控的要求和用的需求两个因素后,《规定》提出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各县(市、区)所辖镇(乡、街道)数和粮食播种面积20万亩分别作为布局的两个基准数据,来确定各县(市、区)定点经营数量的最高限额,即粮食作物播种面积20万亩以下的县(市、区)按所辖镇(乡、街道)数确定,面积达到20万亩的县(市、区)在上述基数上增设1家,超过20万亩的每增加5万亩再增设1家。在具体布局上明确:“在最高限额控制范围内,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等实际情况确定。”给予县(市、区)充分的自主权,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等实际情况确定限用农药的具体布局,以更贴近生产实际。
经营管理更加规范
限用农药定点经营是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明确限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满额即止”的原则核发,并应当通过招标、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招标、抽签、摇号等方式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将限用农药经营许可权限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委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定》明确了限用农药经营行为的相关要求。限用农药经营者应当落实专柜上锁、封闭摆放和储存、明示标志、专人管理等措施;限用农药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购销台账制度,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如实记录《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并详细记录限制使用农药购买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
在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监督管理方面,《规定》明确,限用农药经营者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需要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限用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与公告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定》强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限用农药经营许可权限下放后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业务学习培训,开展定点经营、许可办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限用农药定点经营最高限额和本行政区域内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依法办理限用农药经营许可,加强许可发证后的监督管理。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和许可发证的办理情况,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规定》还设置了一些禁止性和鼓励性条款。比如,鼓励和支持各地采取措施引导限用农药全区域退市;未经依法定点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用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