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偿还债务,债务人背着债权人,将唯一的一套商品房“卖”给了自己的儿子。这样一来,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即便债权人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临海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在发现债务人低价转让商品房后,债权人诉请撤销获得了法院支持。
临海人许某陆续向台州椒江的李某借款共计50万元,后李某多次催讨,许某始终未归还,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生效后,许某却一直不履行判决。去年下半年,李某多方打探得知,许某在法院判决后,将自己位于无锡市的一套商品房变更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李某认为,许某此举意在逃避债务,遂又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许某和其儿子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许某名下。
据原告李某代理律师调查,2016年8月30日,许某与其子许某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一处市值45万元以上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我认为被告作为债务人,在没有清偿对原告债权的情况下,以低价把自己的房子转让给自己的儿子,应当认定为逃避债务的行为。”当天开庭,许某并未出庭。原告出具了多份证据,包括房屋转移登记记录,当地房屋市场价格等。
法院审理后认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许某在判决后低价将房子“卖”给自己儿子,已经对李某的权利造成了实际侵害。李某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债权人的撤销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放弃他的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为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法律上的债权保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本案中用到的债权人撤销权,还有一种被称为债权人代位权——当债务人自己对外有债权,但他故意不去催讨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个被称为代位权,这也是一种途径。 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