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程益新
本报讯 近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今年的农机新产品补贴范围,对申请补贴的单位如何操作有了更详实的说明。
中央补贴产品3类省级补贴产品5类
今年列入中央补贴的新产品为单轨运输机、履带自走式方草捆打捆机、热泵型谷物烘干机等3类。列入省级补贴的产品为水平自动控制系统、食用菌料装瓶(袋)机、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自走式大豆采摘机、多用途履带式耕作机等5类。列入中央和省级补贴产品的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开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平均售价的30%。省财政对开展县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在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补贴如何申请
中央和省级补贴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买后办、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执行。各地应优先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补贴需要,对所购产品数量明显超出农业生产需求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原则上不鼓励地方对补贴范围内产品再实行累加补贴。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购机者在此期间已购置符合补贴要求产品的,可提出补贴申请,需现场安装的产品须安装完成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各地要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未按时完成结算的补贴产品,原则上不再予以补贴。
补贴申请者对真实性负责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中央和省级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所购置(销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补贴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拓印膜)、补贴标识喷涂(粘贴)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补贴额、违规责任等作出承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