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

定时定点卖农副产品无需证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23日公布,并将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办法》规定了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办法》明确了部门执法权限,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办法》提出,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摘自《北京青年报》 李岩/文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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