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因为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掉自家山上的这些树也是犯法。现在后悔也没用,只有想法子再把树种上!”8月15日,安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在对赵某判刑的同时,法院发出了我省首例“补植令”,要求赵某将涉案林地补植竹木,复绿至毁林前植被覆盖水平。
什么叫补植令?湖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涉林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书面“补植复绿”协议后,由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责令行为人对所破坏的森林资源原地或者异地进行补种和管护,量刑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缓刑考验期对罪犯纳入服刑考核办法的制度。
原来,在2012年四五月及2015年四五月,赵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掉了自己承包山上的林木,全部种上了白茶。经鉴定,被赵某砍伐的阔叶幼树有1202株,采伐林木(根径6cm以上)的乔木蓄积达9.7498立方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故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但是,在惩处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如何注重对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并发挥刑事审判惩罚教育功能呢?安吉县人民法院会同林业部门出台“毁林植树复绿标准”,将被告人判刑后植林复绿情况纳入缓刑考核范围,并深入实地“量身定做”、跟踪督查。
近3年来,安吉法院已有79件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判决体现“复绿计划”,督促复绿1680余亩。复绿计划,是指在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开展复绿,法院量刑时就其复绿程度作为量刑从轻情节酌情考虑,没有复绿的硬性标准。而“补植令”的实施能够切实强化环境资源的司法保障力度,一是补植令明确了复绿标准,二是作为缓刑考验期考核的硬性条件。如果复绿达不到标准,会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也就是收监的风险。所以,形成这样一个制度,可以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让被毁山林重披绿衣。
吴勇 陈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