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人行道的树木“碍眼”,花钱找人把人行道的树移走了,不曾想,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7月17日,鹿城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两名男子张某、陈某因拔掉了路边15棵樟树,各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温州人张某在温州市区经营一家小店。2016年4月初,张某因觉得人行道树木遮挡了店面,便雇朋友陈某将人行道的树木移走,为此,还支付了5万元作为报酬。同年4月28日,陈某雇叶某(另案处理)协助移走了人行道的树,并支付给叶某2600元作为报酬。
4月30日晚上凌晨1时30分,陈某伙同叶某,召集了赵某、蔡某、孙某、林某、周某将遮挡店面的15棵樟树拔掉后丢弃,15棵樟树因此死亡。经鉴定,涉案的15棵樟树共计价值人民币7071元。
拔掉樟树后,张某买了小树苗栽种在店门口。事后,陈某、张某分别于5月5日、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退出了违法所得5万元,张某向所在街道赔偿了7071元。
说法:根据《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陈某结伙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自首,且已赔偿公共财物的损失,退出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而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扣押在案的退赃款5万元,予以没收。
项锐 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