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宇
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不断推进,切实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在此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构建多元复合、功能互补、配套协作的新机制,必须遵循融合、共享、开放等新发展理念。既要鼓励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又要引导各主体相互融合,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联盟、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等。要把规范化建设作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把规范和质量摆在更重要的位置。
一是家庭农场要还原本质特征。家庭农场的本质内涵是家庭经营、规模适度、一业为主、集约生产。要积极倡导独户农场,而不应将雇工农场、合伙农场、兼业农场、企业农场等作为规范化、示范性农场。家庭农场要规避低效率的小而全、大而全的生产经营方式,根据自身的能力和职业素质,选择主导产业,依托社会化服务,实现标准化、专业化生产。要秉承科技创新理念,在生产的全过程,节约资源投入,科学经营产业,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农民合作社要扩大规模。要遵循合作社本质,坚持合作社归农户所有、由农户控制、按章程分配的办社原则。在此基础上,按照合作社同类合并、规模扩大、质量提升的发展之路,扩大经营规模,积极发展联合社和集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社,提高综合竞争力。
三是龙头企业要发挥作用。龙头企业与一般企业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要带动农民发展,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链的增值收益。这也是中央扶持龙头企业的重要原因。龙头企业必须坚持服务农民、帮助农民、富裕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规范发展订单农业,为农户提供质优价廉的生产服务,吸引农民以多种形式入股,形成经济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此外,对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要规范引导。要正面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积极性和取得的显著成效,鼓励和支持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投资农业,重点从事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干不了、干不好、干不起来的领域,如种养业产前产后服务、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四荒”资源开发等产业,种苗、饲料、储藏、保鲜、加工、购销等环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实现共生、共舞、共赢。同时,要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制止个别工商资本以搞农业为名、行圈地之实。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加强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查处和风险防范。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对非法挤占农民利益、甚至坑农害农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