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配合“七五”法治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法治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普及法律常识、提高法治意识,本报“以案说法”栏目即日起刊出一组特约稿件,以飨读者。
【案情】
2015年,某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县农机总站在2012年审核某合作社申请的国家农机补贴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某合作社和某农机有限公司套取国家补贴款人民币100余万元。2015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机总站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县农机总站会同县财政局收回某合作社套取的补贴资金,并取消某合作社今后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县农机总站收到检察建议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
2016年6月,县人民检察院因县农机总站不依法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县农机总站工作人员章某某、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遂一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渎职具体表现为:
1.在大棚设备补贴办理过程中,(1)章某某、李某某在指标确认书下发后未按规定到某合作社大棚建造现场拍摄造前的空地情况照片,从而未能发现某合作社在此之前就已经建好了大棚设备以及安装好保鲜设备这一情况;(2)某合作社与建造安装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和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的日期均是在指标确认书下发之前即“先建后报”,被告人对此未予发现并验收通过;(3)未发现施工图纸的大棚安装型号与指标确认书所列型号不符;(4)章某某身为农机补贴经办人从未到现场进行验收,李某某虽到过一次现场验收,但未对大棚面积进行实际丈量。
2.在保鲜设备补贴办理过程中,(1)验收现场实际安装的保鲜设备与供货表不一致,不是供货表所列生产企业的产品,也不是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中的农机产品,被告人却予以验收通过;(2)如果被告人按照规范操作,到大棚建造现场拍摄空地照片,即可以发现保鲜设备在指标确认书发出前就已经实际安装的情况;(3)章某某身为农机补贴经办人在从未到现场进行验收情况下,签字确认通过验收。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李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机补贴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警示】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检察建议是一种严肃的法律监督方式,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并积极落实和反馈。本案中,县农机总站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不依法履行追缴被套取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职责,而被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会面临被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利法律后果。
当事人章某某、李某某在履职中既无接受相对人经济贿赂的情形,也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但因工作履职不到位而以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因此,在实施财政补贴工作中,农业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务必要严格按照政策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和程序要求,加强每个环节的审核把关,确保每个环节的实体审查到位、履职程序到位,并且要把现场核实、考核验收等履职过程通过照片、书面记录等形式固定下来,并由相对人签字确认,以防事后被追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