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发现孩子不是亲生赠与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一年前,金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4岁的儿子小金随前妻生活,而金先生“净身出户”,另外,金先生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上百万元的商铺赠与小金,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把产权过户给小金。
  事后一次偶然的机会,金先生得知小金并非自己亲生,亲子鉴定结果也显示小金确实与金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事后,前妻承认她在离婚前有过出轨行为。据此,金先生多次以小金非亲生的理由要求索回商铺,但被前妻拒绝,理由是金先生当初是赠与,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性质,且所有权早已发生转移。这种情况下,金先生可以要回赠与小金的商铺吗?
  说法:《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也分别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表面看来,鉴于金先生在离婚时将商铺赠与小金,具有抚养、资助未成年子女性质,且小金已经成为商铺实际的所有权人,似乎确实无权反悔。其实不然,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重大误解问题。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结合本案可以明确,金先生当初之所以将自己婚前的个人商铺毫不犹豫地赠与小金,完全是基于小金是亲生儿子之故,如果知道小金并非亲生,金先生自然不会做出那样的决定。亲子鉴定表明小金与金先生没有血缘关系,无疑意味着金先生此前的赠与和本意相悖,且此举让金先生遭受了上百万元的巨额损失。
  金先生的遭遇符合重大误解的法律特征,无论是《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还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都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订立的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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