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38岁的张某在驾驶油罐车运输的途中,与同事刘某“偷油”倒卖,在身上沾到油的情况下点烟,引火烧身致死。后与张某一同运油的刘某被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的公司对员工没有尽到管理和培训的责任、刘某在事发时未及时施救;招录二人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的于某及于某挂靠的商贸公司没有对二人进行相关培训,上述人员及公司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去年,家属将于某、刘某和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141万余元。
近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令刘某赔偿5.2万余元;于某赔偿10万余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与刘某私自向他人出售芳烃,在因油罐阀门未能及时关闭导致油罐车内芳烃泄漏,并喷洒到身上之后,却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规,在驾驶室内点烟,张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刘某作为与张某共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同车人员,存在一定过错。刘某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违规在中途停车,并伙同张某卖油,其并没有对对方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醒,还积极参与,且对张某的吸烟行为没有制止,在张某身体起火后,刘某也没有积极救助。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责任人过错大小,酌定刘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
对于雇主于某,法院认为,其并无资质进行道路危险品运输,却使用其挂靠的商贸公司的资质及名义经营,与此事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事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商贸公司作为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企业,将行政机关核准发放给其公司的许可证交给无资质的于某,并允许于某以其公司名义进行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且由于某自行雇用、管理员工,其行为导致货物运输隐患,应对此事的发生与被告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责任人过错大小,酌定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李禹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