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李军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力打造质量安全放心的“浙江农业追溯”公共品牌,近日,省农业厅出台《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所称的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生产的初级农产品;追溯是指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可追溯;追溯范围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以上主体生产的农产品。
《办法》明确,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追溯体系建设,通过组织开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动构建统一协调、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抓好指导督查工作。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组织推进工作,包括负责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采集和传输,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定期对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如实采集追溯信息;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等。《办法》规定,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国家实施统一追溯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的追溯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可等同视为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根据《办法》,我省鼓励各地在省平台的基础上进行特色开发,逐步实现追溯管理与智慧监管、风险预警、应急召回、信用体系等信息联动,推动各类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业生产主体建立企业内部运行的追溯系统,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生产行为,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出入库管理、农事操作等生产信息。《办法》还要求,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在可包装农产品上市前,加贴二维码追溯标识。无法粘贴标识的,按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等;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