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张某是邻居,张某10岁的儿子浩浩为了取乐,将一挂鞭炮拴在吕家饲养的大黄狗尾巴上并点燃,黄狗受到惊吓在院内乱窜,将正在院子里玩耍的4岁幼儿明明扑倒,结果孩子的头部磕到砖头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
就赔偿事宜,吕某、张某和明明的家长杨某三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杨某以吕某为被告、浩浩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三人张某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黄狗的管理人吕某、幼儿明明都没有过错,过错在于第三人张某未尽到监护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的医疗费由浩浩的监护人承担。 陶玉荣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