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导航
A1版:要闻
A2版:要闻
A3版:产业
A4版:农企
A5版:创业
A6-7版:关注
A8版:乡村故事
A9版:休闲
A10版:法制
A11版:养生
A12版:七色土
B1版:文摘
B2版:文摘
B3版:文摘
B4版:文摘
标题导航
·小小羽毛,成就美丽人生
·
·宋代出版商如何打击盗版?
·
·贪心是因为看到了更多
·
第B2版:
文摘
<上一版
下一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荆楚网 郭德鑫/作 2016年1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