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是仙居人,一生未娶妻,也没有子女。为了贴补家用,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张大爷就到仙居一家保洁公司从事环卫工作,一个月能拿千把块钱工资。
因为经济困难又无人赡养,张大爷年近70岁仍坚持工作。2015年7月7日,一次跌倒后,张大爷因外伤性脑挫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住院治疗。可休养了半个月,还没完全康复的张大爷就闲不住了,主动要求出院继续上班。2015年8月29日,当天最高气温超过38℃,工作了一天的张大爷突然倒在了自己清扫的马路上。第二天,张大爷因脑疝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原因,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3月,因调解无果,张大爷的兄弟姐妹将雇用他的保洁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事发当天,保洁公司不顾高温天气,仍要求张大爷进行高强度工作,是导致他死亡的主要原因。扣除张大爷因自身疾病原因自负20%责任外,要求保洁公司赔偿66万元。
对此,保洁公司辩称,张大爷之前就患有脑外伤,是因自身疾病才导致死亡的,和从事的工作无关。而且,保洁公司已经为环卫工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不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近日,仙居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保洁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益,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案中,张大爷生前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脑外伤住院尚未完全康复就主动要求出院,并不顾近70岁的高龄从事重体力清扫工作,造成再次跌倒,并因脑疝形成等症死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被告作为环卫工人的管理者,雇用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在选任上存在一定过失,且雇员在高温天气作业,被告未提供高温作业必要的劳动保护,对高温作业期间雇员健康状况未尽到审查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保洁公司为环卫工人投保的人身意外险,属于保险合同调整范围,被告不能以此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比较张大爷和被告保洁公司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张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