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员工待命期间发生意外属工伤吗

  马某系某林场炊事员,同时也是半专业扑火队员。2015年3月18日,有同事发现马某在自己的宿舍死亡。经警方调查,推断马某的死亡时间大约在2015年3月17日19时至3月18日零时之间,死亡原因排除他杀,也未发现自杀迹象。2015年3月20日林场就马某的死亡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人社局于同年4月1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马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以视同为工亡。死者家属及林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禁火期,按照要求“各森林扑火队伍要健全防火分级响应机制,时刻保持戒备状态,24小时集中待命”。林场没有区分办公场所和生活休息区,除上班8小时以外,一旦有情况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出动,赶赴现场,没有严格意义上的8小时工作制。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马某是林场职工,从事炊事员岗位,同时也是单位半专业扑火队员,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其上班没有严格的8小时工作制,而且在禁火期内需要24小时集中待命,对于待命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我国法律法规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是处于用人单位监督、指挥下并受到约束的时间,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免除劳动义务并可以完全自由支配的时间,待命时间内劳动者虽然没有提供实际劳动,但存在随时提供劳动的可能性,劳动者的行动受到限制,而且劳动者可以根据事务的轻重缓急,只要能够在接到单位通知后及时到岗位工作,不一定要在工作场所待命。
  另外,马某的工作场所没有严格区分办公场所和生活休息场所,只要在单位均处于待命状态,因此待命时间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产生和存在的,在法律上应界定为工作时间,马某待命期间在其宿舍死亡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被告人社局也没有证据证明马某的死亡有上述对应的情形。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应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程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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