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家庭组团出游陡增,旅游消费市场进入旺季。近日,某地消保委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选择跟团出游时,除了关注景点、食宿外,还需要主动防范消费陷阱。比如旅行合同“中途临时退团团费一律不退”“财物丢失旅行社概不负责”等,实际上都是不平等条款,消费者发现后可投诉。
中途退团,尚未发生的费用应退还
在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你是否常见“中途临时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因客人原因被拒签或被拒绝入出境,我社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团费不予退还……”“……双方确定好出团日期后,如有取消,视为客人自动退团,所有团款全额不予退还”等条款?很多消费者可能对此习以为常,其实这些都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某地消保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财物被盗,旅行社单方免责无效
旅行中,财物丢失并不少见。因此,旅游消费合同中,旅行社常会对财物丢失责任进行说明,“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等。但其实,这些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某地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旅行过程中遭遇财产被盗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提出协助请求,如因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自身财产损失的,可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
拒不修改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可投拆
拥有公平合理的旅游消费合同,才能让旅游者更加放心、踏实。某地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报名参团和签订旅游合同时,除了认真阅读和了解合同中的条款之外,还要特别注意《报名表》《旅游行程单》《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安全须知、警示等文件中关于旅游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以及旅游经营者免除自身义务的条款。
同时,要对照旅游经营者关于该次旅行的宣传内容,看是否存在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且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地方。一旦发现对自己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应当向旅游经营者提出异议和修改意见。如销售方不同意修改不公平合同条款,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
李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