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8时许,董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自行车的何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何某受伤。经交警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董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不承担责任。何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何某现年71岁,农民,居住在郊区,一直以耕种蔬菜为生,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本案的主要争议是何某现年已71岁,可否主张误工费?
说法:法院一审认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并不说明年满60周岁的人就丧失劳动能力,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仍然受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60周岁以上的老人身体还很健康,在广大的农村、乡镇,从事雇工、农业生产的很普遍。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其收入必定丧失或减少,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此时,如果法律不给予保护,明显有违公平。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
因此,60岁以上老人,如果有事实证明,其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计算误工费。本案何某长期生活在农村,虽年事已高,但一直依赖自身的劳动取得收入,何某也出具了证据,证明出事前自己一直从事蔬菜种植劳动,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由于交通事故受伤,被迫停止劳动,因此,应当支持误工费。
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老人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与年轻劳动力有所区别,酌情适当计算误工费。
程爱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