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小平 实习生 李军
本报讯 近日,省农业厅和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全省建设一批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进一步推进浙江农业“走出去”。
近年来,我省通过加强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为出口企业提供预警服务、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等举措,全力开拓国际市场。去年,全省农副产品出口额达99.16亿美元,居全国第四。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实施办法》,我省将以“企业为龙头、基地为依托、标准为核心、品牌为引领、市场为导向”,在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基础上,择优认定一批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
全省范围内建设主体明确,由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等主体经营,或者与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稳定订单联系,符合标准化、规模化、外向化要求的蔬菜、茶叶、旱粮、水果、花卉、食用菌、畜牧、中药材等生产基地,都可申请认定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基地生产的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的标准,符合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生产过程操作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管控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健全。
根据《实施办法》,基地被认定后,可以享受不少“实惠”,如参加省农业厅统一组织的国际农产品(食品)展览展销活动,并按政策获得一定的摊位费等补助;在财政支农项目、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优先获得支持;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基地内生产的农产品出口采取绿色通道、出口直放等措施;根据企业自检自控和检验检疫监管情况,认定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将可减少抽检批次和检测项目;当地农业部门在安排农业产业资金或省下达的专项农业项目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将适当给予倾斜。
享受到的“实惠”多,约束的要求也高。对经认定的基地,省农业厅、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组织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基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有效期满未重新申报认定,发生问题且整改不力,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等情况的,将被撤销示范基地称号,且2年内不受理重新认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