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时间,能让孩子学会蒙眼识字、蒙眼辨色等神奇本领,而且能启动孩子的间脑,开发孩子潜在的智力!”桐乡市民沈妈妈正为家中8岁孩子成绩日益下滑而苦恼,听朋友这么一介绍,不免心动,并很快行动起来。
按朋友介绍,沈妈妈找上了一家“某某全脑教育”机构。听该机构负责人张总介绍,通过训练,能够启发孩子的间脑,并能够让其“初步分辨颜色和数字”、能够“开启波动速度功能”。张总表示,可以让沈妈妈的孩子来免费培训3天。3天后,若能以触觉、嗅觉、听觉,其中的一种感应辨认颜色,证明间脑已经开启,到时再交学费进行20天的间脑培训。沈妈妈觉得,这个办法可行,就签下了协议。
3天后,让沈妈妈惊叹的是,她亲眼看着自己的孩子蒙上眼睛辨认了颜色。于是,她放心地把3万元学费交给了机构。但经过20多天的培训,她发现,孩子的学习成绩并没有改善,那些神奇本领回家之后就消失不见了。沈妈妈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了。于是,一纸诉讼,把该机构告上了桐乡法院,以该机构欺诈要求他们退一赔三。
庭审中,该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机构系加盟中国全脑单位的下属单位,有加盟协议,沈妈妈是在亲眼目睹孩子感知思维培训的成效后,才签署协议支付学费。之后,教育机构对孩子进行了一对一教学,孩子的自信心有所提升,学习进步很大,所以不存在沈妈妈所称的欺诈。而对于这样的说法,沈妈妈显然是不同意的。
说法:那么,在这场争端中,被告到底是否存在民事欺诈,是否要退一赔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律上对欺诈的认定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由此可见,构成欺诈需要有以下几个要件: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之故意;欺诈方实施了“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被欺诈一方因为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此案中,沈妈妈主张机构欺诈的理由是,宣传的教育效果、荣誉证书、合作机构等都是虚构的。但沈妈妈起诉的原因实为孩子并未达到机构宣传的培训成效,并且机构负责人在协议中承诺达不到效果愿意退款。此案中该机构未达到宣传的培训成效,法院最后判决,该机构向沈妈妈退还学费3万元。 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