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对农村集体资产怎么运营、产权怎么交易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报记者 姚力丹
  本报讯 5月1日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4月29日,省农业厅与省人大法委、农委联合召开《条例》宣传贯彻视频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农业厅厅长林健东主持会议。
  据悉,《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于2015年12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总结了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理念、经验和做法,借鉴了兄弟省市地方立法的成果,对资产权属、资产运营、财务管理、股份合作、产权交易、审计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系统规定。该《条例》与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共同构建了浙江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较为完整的地方法规体系。
  程渭山指出,《条例》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创制性立法的一大成果,填补了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无法可依的长期空白,对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程渭山强调,《条例》的实施对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各级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重点,确保《条例》在全省范围内有效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农经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制定《条例》宣传贯彻计划,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切实履行好《条例》所赋予的新任务、新职能和新要求;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农经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林健东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开展《条例》宣传培训,把《条例》条文和有关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建立健全贯彻实施《条例》的制度体系;要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逐级加强指导服务和检查督促;要大力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积极引导通过开发集体资源、盘活集体资产,以租赁、入股等途径发展符合农村实际的产业,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制定股权流转交易办法细则,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平台;要加强农经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人员和经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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