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根据《意见》,我省将按照“城市农村全覆盖、所有市县全启动、‘十三五’期间全达标”的要求,以创建推动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四个明显提升”。
《意见》指出,开展食品安全市县创建是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倒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加快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载体。省食安委负责统领全省创建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创建工作的主体,在今年5月底前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创建工作。创建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工作基础特别扎实、各项指标达到创建标准的市、县(市、区)可以提前1年申请验收。杭州、宁波两市作为全国第二批创建试点城市,同时开展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创建期满后,由创建市、县(市、区)政府向省食安委提出考评验收申请[设区市须所辖县(市、区)全部创建成为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市、区)后方可申报验收]。省食安委统一组织验收和公示,对通过考核的,由省食安委授予“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称号。未通过考核、公示的市县继续进行创建。省食安委每年组织对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的暗访,每3年组织对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进行一次复查。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等情形的市县要取消其称号,对创建工作成效下滑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县,责令限期改进。近3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人民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低于68%的,实行一票否决。
《意见》要求,各地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创建工作投入,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加强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宣传教育、基层监管站所和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科学监管能力。抓住当地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省建成国家食品安全城市2个以上,各市、县(市、区)全部达到省级标准,并建立上下机制完善、管理科学、实效显著的创建工作体系。
省食安委将成立省创建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食安办承担),通过明察暗访、工作例会、现场推进会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祝永飞 江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