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消费

浙江工商发布2015网购典型案例

网购陷阱多 注意防风险

  •   网购时,“全网销量第一”“朋友圈集赞送礼品”“专柜大牌正品”……这些诱人的字眼是否曾让你心动不已?网店、朋友圈的营销信息是不是让你真假难辨?日前,省工商局发布2015“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战果,快来看看这些网购典型案例,学会甄别商品,合法维权。
    朋友圈集赞却未能兑现奖品
      2015年4月27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海宁市百合天地度假酒店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2015年4月1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集赞兑奖活动,内容为:“‘西班牙’等你来邂逅,邂逅方式:4月30日前,转发本图至朋友圈,并收集好友的‘赞’,集满68个赞,送价值68元定制充电宝一个;集满128个赞,送价值666元酒店房券一张。”活动内容中并未对兑奖数量作任何约定,结果不少消费者达到集赞数量后,因没能兑换相应奖品引起纠纷。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属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消费提示】 消费者面对商家不规范的微信集赞宣传活动时,不要盲目跟风。
    网店服装号称“第一”被罚12万元
      2015年6月10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杭州康本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有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原来,当事人在天猫商城上开设了路卫尼旗舰店,在销售一款九分裤的网页上,对外宣传“价格已经最低”“我们是销售冠军!”“全网销量第一”“顶级设计师倾心打造”等,没有说明其宣传上述内容的事实依据、凭证等,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2015年4月15日至6月10日宣传期间,这条裤子的销售额为429.9万元。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销量、价格等作虚假宣传行为,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切忌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应仔细了解商品的详细信息。在购物中,要保留好发票等购物凭证。如发现卖家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销售皮带傍名牌被责令停止侵权
      2015年4月28日,温州市平阳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平阳县香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4年11月,平阳县香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上开设了店铺,名称为“色彩街旗舰店”,专门从事皮带销售。在没有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网店擅自销售标注“LV”、“H”商标的皮带。截至案发时,违法经营额为44820.3元。同时,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刷单”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经营额30592元。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当事人又通过参加“折800”活动,进行虚假交易,经营额为213120元。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消费提示】 网购时,尽量选择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网店购物,发现网上价格与实体店价格相差悬殊的商品,要谨慎购买。
    为网店“刷好评”也违法
      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金华市讯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刷单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客户提升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交易等级勋章和网店产品销量排名,从而达到帮助客户提升信誉,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进而提升销售收入的目的。其间,该公司共为93名交易对象提供刷单服务,收取服务费(含刷单服务)2069691元,单独刷单收入67624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137315元。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工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消费提示】 消费者网购时要注意查看网店及卖家的营业执照信息、身份信息、信用信息,不要盲目相信销量及评论。
    利用网络搞传销被处罚
      2015年12月8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向王莲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利用网站开展传销活动的行为作出处罚。
      当事人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3980元或7960元“莲之养”卫生用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会员达到规定的消费金额后就能得到两大奖励,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多层关系,同时明确不同会员获得不同奖励的比例,上线会员可以根据下线会员的消费情况向上级公司领取相应的奖励报酬。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通过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378元,并处罚款50万元。
      【消费提示】 网络传销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利用所谓“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其传销载体主要为购物网站。网站内容中可能包括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宣传服务、信息服务等,注册用户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钱,即可申请一个用户名,用于使用网站平台。消费者遇到那些和“网络”“IT行业”“高科技”沾边,可以让人暴富的“致富神话”这样的字眼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沈雁 杜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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