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宠物狗一夜咬死邻居900羽鸡

狗主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志生系某村养鸡户。2014年11月22日早晨,王志生起床后,来到屋后鸡舍给鸡喂食。打开鸡舍门,王志生大吃一惊,只见鸡倒下一大片,到处是死鸡,两只狗在鸡舍里乱吠。王志生赶紧退出鸡舍,拨打了110报警。
  警方到场后,进行了全程视频录像,录像显示鸡舍远端有一个洞。经过3个多小时向周边群众查访,找到同村74岁的张某(男)。张某承认涉事狗为其所养。经过清点、过磅,王志生的草鸡被咬踩死亡近900羽,死鸡重量1329.6公斤。张某一直坚持认为鸡舍有洞,王志生也存在过错,要求为自己的赔偿责任“减负”。但王志生不承认自己有过错,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而引发诉讼。
  2015年1月22日,经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王志生直接经济损失37228.8元。为此,王志生花去鉴定费7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志生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张某的责任不具有减轻理由。遂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狗主人张某赔偿受害人王志生37928.8元。
  说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对动物致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对被告的过错和原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被告想减免责任,要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关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该法官指出,一般认为,只有在被侵权人实施盗取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可能发生的危险予以警示,并已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被侵权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特定场所等极端情况,才能够视为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并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重大过失”主要是被侵权人对他人动物实施挑逗、殴打行为,造成自己损害的情形。
  该案中,不能认定鸡舍的洞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王志生对张某的狗并未实施窃取、挑逗、殴打等行为,不存在认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特定行为。综上,被告张某声称的漏洞不能升级为减免责任事由,其“减负”主张不能成立,应赔偿原告王志生全部事故损失。 梁慧珠 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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