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济岳 黄义盛 施志祥 傅燕敏
实施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以下简称渔农村股改),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渔农村改革中一项基础性改革。去年以来,舟山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把实施渔农村股改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和首要环节来抓,全力以赴,扎实推进。至2015年6月,全市已基本完成渔农村股改。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市共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497个,占应完成数的97.5%;发放股权证22.88万本,占应发放数的84.3%。建成县级渔农村产权交易平台1个,乡镇产权交易平台7个;全面建立渔农村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机制,其中普陀区发放了首批股权质押贷款。
破解遗留问题实现五个转变
一年多来,舟山市在渔农村股改中,通过建立一套政策制度,构建一个责任体系,组建一支指导队伍,实行一组督导机制,宣传一批典型经验,破解了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如在股改中坚持“宽享受、广覆盖”的原则,将“外嫁女”、自行农转非人员的股权分配一并考虑,较好地解决了原村社集体资产分配不公的矛盾,确保了渔农村的稳定。又如针对并村带来的遗留问题,有的地方因村制宜探索改革办法,在所并的原渔村、农村之间通过采用不同比例折股的形式予以解决,使长期以来存在的“并村不并心”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舟山市基本建立了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将经济合作社改造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现了五个转变:
一是渔农村集体资产开始从“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通过清产核资和股权量化,将集体财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每个集体成员——股东身上,形成一种新的产权制度安排,使集体所有从过去抽象的、无差别的“共同共有”转变为具体的、差别性的“按份共有”。改变了“人人所有,人人无份”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虚置状态,赋予了社员对集体资产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实现了还权于民、还利于民,确保了渔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渔农村集体资产开始从“死产”向“活权”转变。股改前渔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权利相对封闭,股改后股权可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还可用于抵押、担保,实现了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死产”变成了“活权”,盘活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存量资产,集体资产的权能从封闭走向开放,从“村干部说了算”走向“市场决定”。
三是渔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开始从集体合作制向现代企业制转变。在明确社员个人产权基础上,引入现代企业经营制度,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确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管理模式,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制衡机制,创新了集体资产经营机制、管理机制和分配机制,有效提高了集体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是集体资产分配开始从“按人分配”向“按股分配”转变。渔农村股改抓住了“资产纽带”这个村级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根据社员与村(社)集体的关系,通过差异化股权配置方式,保障了长期以来不能享受村(社)资产分配的自行农转非、戤社户(自理口粮户)、蓝印户口、小城镇改革户籍迁移等特殊群体的股份权益,实现发展成果共享。而且集体分配从动态变化的“按人分配”提升为静态稳定的“按股分配”,极大消除了收益分配预期的不确定性,有效降低了收益分配的决策成本和执行成本。
五是渔农民开始从“人走权失”向“权随人走”转变。渔农村股改实现了渔农民社会身份和经济身份的分离,确保了渔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收益权、民主管理权等权益的连续性,消除了因户籍改变或进城居住而导致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被剥夺的顾虑,有效促进渔农村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为促进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和户籍制度改革夯实了基础。
面对存在问题采取五项对策
总体来看,舟山市渔农村股改工作进展顺利,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全面开始运行,但作为新生事物,其在运营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基层认识比较模糊。股改后,股份经济合作社如何运行?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的关系如何处理?未列入股改的集体资产,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有权管理等问题,部分基层干部群众还存在模糊的思想认识,各人理解不一。一些集体经济发达村的群众,一心只想多分红,很少考虑集体经济长远发展;集体经济一般或欠发达村的群众,则认为实施股改后短期内也没有经济利益看见,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营关注不够,热情不高。
管理制度尚待落实。渔农村股改工作已从建章立社向规范运行转移,市、县出台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管理制度还有待落地,一些乡镇、村(社)还没有根据本地实际落实到位,部分村(社)负责人对相应制度不清楚、不了解。
运营机制尚需完善。股改后,董事会成员都是由原村(社)班子人员过渡组成,工作精力也主要集中于村(社)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对发展集体经济办法不多,资产经营能力相对欠缺。同时,在现有村(社)干部低报酬的管理体制下,董事会成员工作主要靠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缺乏开拓创新、发展经济的物质利益激励。
活权赋能有待深化。目前,渔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还未全面建立,一些活权赋能的配套政策支撑仍未起步,股权价值评估体系也尚未建立,股权质押融资仍处于试点阶段。受现有法律法规限制,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物业房产等资产还无法跨村流转,尚不能显现实际价值。股份合作社虽有证明书,可以在金融机构开户结算,但金融机构不认可其法人地位,无法为其办理信贷业务。
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与长三角发达地区相比,舟山由于岛屿分隔,土地资源缺少,城市化进程滞后,集体经济相对薄弱。同时,财政对渔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还不足,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较重。
面对上述问题,以渔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规范运营,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行地区的先进经验,按照“股份合作性质、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要求,以优化股东、股权和资产结构为主线,以完善股权权能为突破口,以创新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为重点,着力提升渔农村“三资”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各方面参与和推动股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赋予渔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确保渔农村股改工作取得实效。具体应采取以下五项对策:
(一)精心设计方案,明确发展定位。根据省、市股改文件的精神,现阶段村经济合作社股改是以集体股权收益分配权的确股确权为主要内容,股改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仍局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机制改革,仅仅是渔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或初始阶段。下阶段应在现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可充分借鉴外地经验,根据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和渔农民群众意愿的不同,精心规划设计若干种不同的深化改革方案,供合作社自主选择。一是公司化。对渔农村城市化早、市场化成熟、有一定资产、不再承担社会事务管理的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项目公司化,鼓励集体经济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二是发展型。对城市化水平不高,资源性资产较多、还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创新内部经营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做大做强,确保广大渔农民群众分享发展成果。三是守成型。对城市化水平不高,持有较多物业资产、但没有发展空间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按照集体资产“三资”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物业租赁效益,为广大股东群众提供持续稳定的分红保障。四是终止型。对极少数资产较少、群众意愿强烈的城中、城郊股份经济合作社,可结合撤村建居,提前谋划合作社终止退出机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认识水平。股份合作社的成立仅仅是渔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机制转换的开端,今后的规范运行和社会管理、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才是要义所在。一是对新任村(社)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履职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村(社)领导班子成员的社会管理、经营管理能力。二是对渔农村普通群众,要加强股份合作社规范运行相关知识的宣传辅导,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股权分配与积累发展的关系,提高群众对股份合作社运行的参与热情。三是对县(区)、乡镇(街道)的农经干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深化思想认识,把握运行规律,进一步提升指导、驾驭和协调解决基层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三)完善政策制度,规范村社运行。当前,重点是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要求,完善政策制度,规范运营机制。一是进一步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建立完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管理机构的职能转变,保障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规范、健康运行。二是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建立健全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机制。要探索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外聘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等新型经营管理机制,引导有条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探索股权激励机制,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三是加强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组织网络化、产权明晰化、管理制度化、运行阳光化、监督立体化化”的目标。四是建立完善股权证信息化管理体系,规范股权收益分配及管理,确保渔农民权益落到实处。(四)强化活权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一是建立健全股权流转机制,实现股东对集体资产股份的转让、担保、退出等权能,探索开展股权流转交易。二是依托和整合服务平台,按照统一设计、分级受理、体系互联、信息互通、上下互补的思路,建立健全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规范交易行为。三是创新渔农村金融产品,探索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业务。(五)加大财政支持,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各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不断拓展财政支持领域。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运用项目制、现金配股、土地入股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二是贯彻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方针,引导更多的资源和要素向渔农村聚集。三是着力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减轻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中的负担,让公共财政的阳光能及时均等覆盖渔农村。四是把发展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探索实行股份经济合作社税收减免和返还制度,专项用于渔农村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建设。
第一作者系舟山市委副秘书长、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主任
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连治山村股分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张立成(右一)向股东干玲红颁发股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