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李某因与妻子花某性格不合向某法院起诉离婚,花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了分歧。李某与花某均系再婚。1999年结婚后,李某支付了1.5万元购买了其原工作单位的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房产权证登记的是李某的名字。
现花某认为该房系婚后双方出资购买,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李某则认为该房屋系其根据单位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其价格与购房人的职务、工作年限等挂钩,购买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分割当初他们出资的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诉房屋系双方婚后按房改房价共同购置,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拥有。由于该房系房改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福利对象仅为李某,李某应占有该房产较多份额;鉴于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考虑被告花某离婚后无居住处所,李某婚前另有一套住房,兼顾花某的合法权益,花某亦可酌情多分该房产份额。另外,该房系双方在婚后以成本价购得并取得完全产权,一旦上市其价格必定比购买价高得多。夫妻离婚时,一方取得购入价格的一半,而另一方却拥有价值巨大的房屋,这显然违背《婚姻法》的夫妻平等财产权、处分权的规定。故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花某所有,花某给付李某该房根据市场估价60%折价款。
分析:所谓房改房是指根据国家购房政策,职工所在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对于这种以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房,因其定价方式、购房主体的特殊性、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成为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当事人认识差异较大。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没有直接对离婚时如何分配房改房作出规定。本案中,结合房改房主体的特定性和房价的优惠性考虑,李某可以酌情多占分配份额;同时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花某离婚后没有住所,应予以考虑。因此,按房改房的实际价值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才是公平、合理、合法的。 何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