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为他人贷款担保怕担责转移房产

  这是一个替他人做贷款担保,又怕承担连带责任而转移房产的案例。
  2013年6月,周扬的哥哥周明向一家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时间为一年。周扬和老婆为哥哥周明的贷款进行担保,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夫妇俩自愿为合同贷款人周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一年后,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银行多次催促,周明都没有如约履行本金及利息偿还义务,周扬和老婆也没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1月,银行将周明告上法院,要求周明偿还贷款本息。法院判决,周明限期还本息3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但周明、周扬、周扬的妻子名下均无任何财产可执行,执行终止。
  银行在催收债务时,发现周扬在2013年11月偷偷把夫妻俩名下的一套房产无偿赠送给未成年的儿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2014年9月,银行以周扬恶意转移财产为由将周扬一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周扬夫妇将房产赠与给儿子的行为。而周扬夫妇辩称,他们只是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借款人周明有能力偿还债务,不需要他们还。2015年2月和5月,这起案件在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各有说辞,相争不下。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周扬的哥哥周明尚欠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没有清偿,被告周扬夫妇对此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也没有予以代偿,且经原告申请执行,该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止执行。周扬夫妇在债务存续期间,通过赠与协议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未成年的儿子,且办理了相应过户手续,使银行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对银行造成了损害。
  近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扬夫妇将两人共有房屋赠与给儿子的行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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