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乡喝酒吵架抡起了拳头,致使一方受伤,当事人和解后,打人一方的亲属竟公然在医院抢夺公安民警手中的国家机关公文,企图阻止刑事追责。2015年12月24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祝某、段某有期徒刑6个月。
33岁的祝某和42岁的段某是亲戚,都来自江西鄱阳县,在温州务工。2015年6月17日,祝某的二姐夫王某和老乡高某喝酒时吵了起来,王某动手打了高某,而后被抓到了派出所。
祝某害怕二姐夫会因此坐牢,遂与家人找到了受伤的高某表示愿意私下和解,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祝某说当时高某同意私下和解。之后祝某及家人便打听如何帮王某脱罪,听说只要公安机关对受伤的高某做了伤势鉴定,王某就要被判刑。情急之下,祝某一家找到受害人高某,让其不要去派出所做伤势鉴定,让高某对派出所说其还在治疗中。
6月26日,祝某接到高某老婆的电话,说派出所催着高某去医院做伤势鉴定,并告知若不做伤势鉴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高某已配合公安机关到了医院。
从高某老婆处打听到开展伤势鉴定的医院后,祝某和亲戚段某便商量预谋阻拦对方进行伤势鉴定。
到医院找到高某后,祝某对警方说:“我们双方已经私了,不要把事情搞大。”就在这时,祝某看到了民警手上拿的档案袋,就和段某不由分说将民警手中的档案袋抢了过来。档案袋内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证、询问笔录、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接受案件回执单等。两人将档案袋抢走后又撕毁了掉在地上的CT片、报告单等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祝某和段某用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的方式企图阻碍伤势鉴定,帮他人逃脱罪责,其行为已构成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予惩处。鉴于祝某、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的伤势经鉴定构成轻伤,那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人将受到刑罚追责,如果未达到轻伤,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实施伤害行为的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赔偿损失,获得对方谅解是法院量刑时是否从轻处罚的一个衡量情节,切勿曲解法律内涵,造成其他不利后果。
孟焕良 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