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王明得知自己所在村准备筹建村集资房,便打算出让自己的购房指标。经人介绍,王明在当年9月11日和外村人李丽平达成了转让购房指标的协议,两人约定转让金额为22万元。2014年9月18日,李丽平将转让款支付给了王明。
后来,因朋友建议如果转让购房指标的协议书上再加一个王明妻子的名字,履行协议会更有保障,李丽平在11月9日找到王明,要求重新签订一份加上他妻子曾月华名字的协议书。当天,王明带着李丽平找到了妻子曾月华,妻子在新的协议书上摁下了手印。
2014年11月15日,曾月华在村公告栏张贴了一份声明,声明自己11月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自己是在丈夫的强迫下摁下的手印,并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最终,没有实际得到集资房指标的李丽平将王明夫妻俩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解除集资建房指标转让协议,同时要求王明、曾月华返还转让款22万元。王明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自白书,表示自己已将22万元在赌博时输光,但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曾月华则向法院答辩称,自己是被强迫在第二份协议上捺印的;丈夫得到李丽平的转让款之后根本没有用在家庭开支上,而是全部拿去赌博了,所以应该让王明一个人返还转让款。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才可以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该案中的原告李丽平并非王明所在村的村民,原、被告签订的建房指标转让协议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自始无效,故原告李丽平要求被告退还转让款的主张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曾月华无法证明其在11月9日所签订的协议书系“被强迫捺印”,虽于11月15日张贴了协议无效的声明,但该声明从内容上无法证明“强迫”的事实,从法律上也无法导致协议无效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王明对原告债务已认可并同意偿还,夫妻本就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身份关系共同体,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对夫妻间的家庭财产如何使用、如何支配并不知情。且该案中并无充足、有力证据证明被告王明将该案所涉22万元用于赌博或个人开销。如果仅凭被告王明和曾月华陈述就将该22万元认定为王明因赌博所欠的个人债务,则会纵容家庭成员规避债务的行为,对毫不知情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产生损害。因此,法院对被告曾月华认为该案所涉转让款系被告王明的个人债务的抗辩不予采信。法院判决集资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被告王明、曾月华共同返还原告李丽平转让款22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程爱娣 吴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