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李曜清
本报讯 记者从省农业厅获悉,新修订的《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2015年度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要申报的,请于本月30日前向当地农业部门递交相关材料。
2013年,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和《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对引导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并与国家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相衔接,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对原有的政策办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新办法实施后,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和监测时间由一年一次变为两年一次,当年国家级示范性合作社监测合格的可直接视同省级监测合格。在成员数量、成员出资总额、固定资产、年经营收入、规模经营水平、盈余分配比例、质量标准认证等评定条件方面,办法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成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社成员数应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在5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年经营服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管理人员中至少要有1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新办法对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市(设区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两次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以及不接受监测的,经查实后,不但将被取消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或当年度认定资格,而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
如果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并想使自己领导的合作社成为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请按照新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有关部门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