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在自家建房时,为图方便,将沙砖直接卸在工地旁的道路上。2014年1月24日18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后载两人)行驶至该路段时,撞倒了行人张某,张某受伤。后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超员驾驶,途经肇事路段时未仔细观察行人动态,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张某共花去医疗费117322.7元,但李某仅支付给张某74070元医疗费。
经调查,肇事摩托车登记所有人系王某,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王某将摩托车及车钥匙存放家中,李某取得车钥匙后驾驶该摩托车,发生了本起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多次找李某索赔无果后,将肇事摩托车登记所有人王某、司机李某及沙砖堆放人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无证驾驶司机李某、摩托车车主王某和建筑材料堆放人谢某都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无证超员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沙堆时采取措施不力,对在道路上正常行走的张某未进行有效避让以致引发事故。李某作为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未履行投保交强险之义务,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王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保管不善,默许无驾驶证的被告李某使用该车,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被告李某和王某一致辩称使用该车未经王某同意,但该证据不足,不足为信。
关于被告谢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未认定被告谢某是本案的责任方之一,但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被告谢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堆放沙砖的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审核,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49168.13元,由被告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120000元,其余329168.13元由被告李某、王某、谢某各承担80%、10%和10%的赔偿责任。 方伟 张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