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浙江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挂牌转让浙江农科种业有限公司36%股权,挂牌价1219万余元。浙江农科种业有限公司是浙江省农科院下属的种业企业。这表明我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脱钩进入冲刺阶段。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109号文件”),明确提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必须在2015年底前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实现“事企脱钩”;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
谋事在人。以企业为育种创新主体,必须实现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让育种人才到企业去。但是,在科研院所和育种人才看来,变成企业、到企业去可以说是一步一个“坎”:不愿改!不想去!科研院所有科研院所的打算,育种人才也有育种人才的顾虑。
种业科研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现代种业的主体是企业,这一点也是确定无疑的。科研机构和育种人才应看清产业发展趋势,以积极的心态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来。各地也应进一步探索种业科研体制改革的办法,让到企业去的科研人员没有后顾之忧。
事实上,“109号文件”出台以来,湖南、四川、江苏等十几个省份均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出台政策解决了育种人才的顾虑和疑问。我省也明确规定今年底前,全省公益性科研院所与所办种子企业全部“脱钩”。
近日,笔者就科研院所和育种人才普遍关心的问题梳理了国家和兄弟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
问题一: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事企“脱钩”后,资产如何处理
根据国办《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规定,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求在今年年底前与所办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则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脱钩”的方式主要是产权转让和股份制改造,“脱钩”的目的是让公益性科研机构退出商业化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脱钩”之后,资产如何处理呢?河南省规定,对实施“脱钩”后的企业国有资产,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而按照吉林省的规定,种业资产依法评估、合理作价后,科研院所可以到企业入股,但是不得在企业中控股和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109号文件”规定,非公益类科研机构要逐步实行企业化改制,同时,鼓励有实力的种企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地方规定中,对研发机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也不失为一条改制路径。在湖北,完成企业化改制的科研院所和种企自建的研发机构一样,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照“109号文件”,改革之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问题二:科研人员到企业去,编制、职称、工资怎么办
“到企业去没问题,但是万一合作不愉快,倒不如在科研院所继续干下去。”“一直有去企业的想法,但还有几年就退休了,现在去比较麻烦,不如等几年退休后再说。”“到企业去了以后,编制保留的话,可以享受育种成果收益吗?”
育种科研人员到企业去,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109号文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明确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为全面贯彻落实“109号文件”精神,目前全国不少省市都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河北省规定,到企业去的科研人员,可以保留3年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可正常晋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也可以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可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湖北留给科研人员的余地更大一些,5年之内均回到原单位,而且到企业后申请种业创新项目,同等条件下可获得优先支持。
贵州的规定更加细致,公益性科研院校科研人员除可以保留3年编制、身份和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外,还规定科研人员在企业从事育种研发工作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这就进一步打消了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进入种业企业工作或自主创办种业企业的,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如本人有意,也可按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在黑龙江,科研人员到企业去,可参照解聘人员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工作年限长短获得不少于10万元的自主创业费;四川的规定中,为科研人员提供了多种柔性的流动方式,如兼职兼薪、短期受聘、承担项目或课题服务等;海南奖励和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时“周到”地规定企业所在地政府要解决到企业来的科研人员的户籍问题。
在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问题上,吉林省的规定最为具体: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前,须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协议要包含时间安排、收入分配、成果权益等内容;科研院所优秀人才到企业挂职,挂职期须由原单位与企业协商确定,挂职期间只能从企业或原单位一方领取工资,挂职期结束后,在种企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以作为职务竞聘考察内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说的科研人员,并不包含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领导人员。
问题三:科研人员与企业合作研发,成果怎样共享
“109号文件”鼓励企业建立创新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让科研人员依法“富”起来,有效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提高新品种培育和转化速度。
根据湖南省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形式,科研成果归企业所有,也可以共有,允许科研人员从育成品种的开发中获取收益。宁夏的规定是,科研人员在企业期间,工资福利不变,育种成果按协议比例共享。河北、江苏等省份,也均鼓励种企采取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激励科研人员进行商业化育种。
问题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怎么分配
“109号文件”规定,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
在科技成果转让收益分配问题上,目前,各地出台的规定不一。吉林规定,转让净收入的70%,一次性奖给完成人或团队;河北省的规定是不得低于70%;湖北也有类似规定,研发团队在鄂转让收益,所得不得低于70%,其中个人所得不得低于50%。
而根据宁夏、贵州和黑龙江的规定,科研人员所获得的收益比例相对低一些:在宁夏,科研成果发明人与本单位按照6:4比例进行收益权分配;贵州规定单位种业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归单位所有,转化所得收入的50%以上奖励给科研人员;黑龙江规定,科技成果转让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及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李飞 王仁杯综合
“甬1540”田间长势喜人
专家在田间考察甬优系列水稻品种
宁波市种子公司与宁波市农科院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开展水稻育种攻关,取得丰硕成果,选育的甬优系列水稻品种已成为我省水稻的一个响亮的品牌。今年5月,宁波市种子公司选育的“甬优1140”、“甬优7850”、“甬优4350”和“甬优4550”等4个水稻品种通过省审定;6月,“甬1540”通过国审,并进入公示。截至目前,甬优系列杂交水稻品种已达30个。 王仁杯 摄